持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申請工作實習(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的最新規定

在 2008 年 4 月前,依舊法,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在取得大學學位,碩士暨博士學位時,皆可以申請長達 12 個月有效的工作實習身份 (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 ,因此,每一位國際學生若從學士學位開始到完成其博士學位時,將享有長達 36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

實務上,若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於取得大學學位時(一般畢業時間為當年的 5 月左右),此時,該國際學生即可在當時的 5 月至下一年度的 5 月享有工作實習身份,一般而言,若該國際學生的美國雇主有意在其工作實習身份到期而繼續雇用時,則可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為期三年的 H-1B 工作身份。但因為 H-1B 工作身份的配額有限,依 2007 年與 2008 年紀錄,在每一年度開始的一個星期內即已將全年度的配額用完,此使得國際學生往往即使已找到理想的美國工作,也常因無法取得工作許可證而被迫在其工作實習身份到期日後,即必須回到學校繼續深造或離開美國。因此,美國移民局於 2008 年 4 月頒布新規定,針對持有科學( science )、科技( technology )、工程( engineering )或數學( mathematics )學位的國際學生,准許於其原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到期時,再申請延長 17 個月,據此,其工作實習身份可長達 29 個月。


下列為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申請延長 17 個月工作實習的 7 個要件

  1. 在取得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學位後,未曾申請過延簽者;
  2. 目前已取得畢業後為期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
  3. 自美國移民與海關執行單位認可辦理交換學生計畫的專科或大學畢業,並取得在美國國土安全局所製作之列上所列之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學位者;
  4. 在美國公司實習的工作性質須與所學有直接相關者;
  5. 其僱主必須參與美國移民局 E-Verify 計畫之公司( E-Verify 是 美國公民移民局與社會安全管理局通力合作的免費電腦系統,此電腦系統可幫助僱主審核新僱員的資格);
  6. 僱主須同意,在工作實習學生之僱用契約終止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學校當局;與
  7. 此工作實習的國際學生必須保持其 F-1身份。


程序上,符合資格的學生必須填寫遞交 I-765 表格。 I-765 表格必須在此國際學生目前的實習期限到期前遞交。在期限前遞交 I-765 表格的國際學生,在美國公民移民局審理其延期申請時可享有最多 180 天繼續工作的權利。 除此之外,在期限內提出實習延簽的國際學生,若目前擁有授權工作之 I-766 身份, 則其 I-766 期限自動展延至工作實習延簽審理完成為止。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安全局並未規定 F-1 簽證學生於工作實習期間之未受僱期限。也就是說,依舊法,國際學生在獲得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期間,可合法不必在任何美國公司工作。然而, 此 C-50 之新規定明確指出,申請 12 個月工作實習之國際學生可享有最多 90 天的未受僱期,而申請 17 個月工作實習延簽之國際學生則享有最多 120 天之未受僱期。

97權網字第970910號


留學生休學或不當轉學是否會喪失學生身份探討

留美學生若在校成績不佳,自行休學或沒有經原學校正式批准而自行轉學到其他美國學校旁聽,這些行為是否會導致其子女喪失原擁有的美國合法F-1學生身份? 以下為相關之說明:

  1.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擁有F-1身份之外國學生若因故沒有繼續在原批准的美國學校就讀時,將喪失其原合法學生身份,但若上述時間在5個月內,美國移民局通常會核准其回復原合法學生身份(Restatement)。
     
  2. 但若喪失合法學生身份期間已超過5個月的期限時,依美國法8 CFR 214.2(f)(16)(i)(A)(F)規定,除非該國際學生能能同時符合以下2條件時,美國移民局才會批准其合法回復原學生身份
    • 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如:生病、受傷等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或因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之過失而延遲申請回復其學生身份)
    • 若不准許其原學生身份回復,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ly Hardship)
       
  3. 根據最新的移民法規定,自2003年8月1日後,國際學生必須換發持有可由電腦追縱系統SEVIS(Student &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判讀的I-20 ;因此原就讀學校的國際學生顧問一般會在該國際學生未到校上學或依規定註冊時,經SEVIS系統通知美國移民局,此時,若該學生離開美國回台渡假後,再進入美國時,將會面臨機場移民官之查問並拒絕入境。

最後,依美國移民法規定自1997年4月1日之後,任何外國人士若非法居留美國達180天,出境後3年內不准再進入美國,而若非法居留美國達一年,則出境後10年內不准再進入美國。因此在美國留學的台灣學生不可不注意其美國合法學生身份之維持,以免喪失未來合法自由進出美國之權益。


留學生持 F-1 簽證最新規定探討

以下為美國移民局對持有F-1簽證留學生的最新相關規定

  1.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在取得大學學位、碩士學位暨博士學位此三種學位時,皆可以申請長達一年有效之工作實習身份(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因此每一位國際學生從學士學位開始到完成其博士學位時,將享有長達三年的工作實習身份。但依規定,此國際學生必須在其學位課程完成前即已提出此工作實習身份之申請,才可合法取得此項權利。
     
  2.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當其地址變更時,必須在10日內通知該校之學生顧問。而學校依法必須於21日內將上述地址變更記錄輸入移民局規定之SEVIS (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 )。
     
  3. 當下列之任一事件發生時,F-1國際學生所就讀之學校必須於21日內通知移民局
    1. 此國際學生沒有維持F-1學生身份 (此包括該國際學生未經學校核准而註冊學分不足);
    2. 此國際學生沒有完成其學業課程;
    3. 此國際學生改變學生姓名或地址;
    4. 此國際學生不依I-20所載畢業時間規定而提早畢業;或
    5. 此國際學生受到學校任何懲戒。
       
  4. 持有I-20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文件的國際學生,必須於西元2003年8月1日後全部換成持有SEVIS I-20,以利其日後進出美國。再者,此國際學生若計畫於開學前提早至學校報到,依規定可於開學前30天抵達美國(原規定為60天)
     
  5.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必須於學業完成或工作實習身份到期後60天內離開美國,再者,此60天期間不可因任何理由而延長。
     
  6.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於喪失學生身份(F-1 Status),而申請回復其國際學生身份時,必須遵守以下之新規定:
    1. 若喪失其合法學生身份未超過五個月,可回復其身份
    2. 若喪失其合法學生身份己超過5個月,此國際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時,才可回復其身份
      • 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生病、受傷等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的過失而延遲申請回覆其學生身分)
      • 若不准許回復學生身分時,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 hardship)
         
  7. 當國際學生因學習困難而需延長其I-20所允許的修課年限時,須向學校的學生顧問提出申請。再者,上述修課期限的延長申請,必須在I-20所規定的修課期限完成前提出。否則,若其在美國居留已超過I-20所允許的居留期限時,將被視為非法居留。

小留學生不得不知 ( II ) 留學生如何經由工作機會 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簡介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國際學生於取得美國合法大學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時分別享有一年實習(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機會,因此計畫於畢業後在美國工作的國際學生,應經由在學的美國學校向移民局申請而取得上述一年實習資格。通常國際學生於取得此一年實習資格後,即可合法於畢業後在美國居留並尋找工作機會。

當獲得美國公司工作聘雇時,則可要求該公司贊助申請短期工作身份(通常為H-1B類別的身份)。一般而言,此類H-1B短期工作許可的期限第一次申請可為三年;若需要則可再延長三年。依法律規定,每一位國際學生一般享有總共6年H類別的短期工作身份。也就是說,一般國際學生若計畫長期在美國居留,應計畫在上述6年的工作機會中申請並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身份。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藉由工作而取得綠卡者,可分為5種優先類別申請。但針對留美學生而言,通常只適用下述之三種工作優先類別;

一、 第一類優先,有三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一)申請人為獲得國際或國內(例如:台灣或美國)獎項等之具有特殊重大才能者(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若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中之任三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1. 因專業傑出而獲頒國內或國際獎項;
  2.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會員;
  3.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主要媒體、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4.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關的評審人或裁判人;
  5. 其專業對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具有原創性的貢獻;
  6. 其署名的學術文章獲選發表於專業,主要商業出版品或媒體上;
  7. 其藝術或專業作品曾發表於藝術展覽場或發表會上,
  8. 其專業表現使其在任一享有盛名之組織或機構擔任領導人(主角)或主要職任;
  9. 此申請人收入比其外同類專業人士顯著高出許多的證明;或
  10. 此申請人若為藝術表演者,可用其票房成功為專業傑出證明(例如在唱片、影片、現場表演等方面)。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在美國攻讀產品設計學士學位時,其設計圖獲得美國暨日本產品設計協會首獎,作品並在多數美國專業產品設計雜誌發表。此台灣留美學生不需在任何美國公司工作,可個人自行申請美國綠卡。

 

(二)申請人必須具有至少三年經驗以上之大學傑出老師或大學研究員(Outstanding Professor or Researcher)

若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任二項,可由聘任的美國大學贊助申請綠卡:

  1. 因專業傑出而獲領國內或國際獎項;
  2.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或組織會員;
  3.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專業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4.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問的評審人或裁判人;
  5. 其專業對科學或學術研究有原創性的貢獻;
  6. 其署名之學術著作獲選發表於專業期刊、雜誌或出版品。
    (通常擁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常已符合上述5及6項的要求)

案例:某一台灣留美學生,在赴美攻讀博士學位前,已在台灣之某大學擔任講師3年,並於其取得美國博士學位後,獲聘美國某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此時即可由美國大學贊助申請美國綠卡。

 

(三)申請人為國際公司之交換主管或經理人員(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二、 第二類優先,有二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一)申請人具有特殊才能者(Alien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若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的任三項,可由聘任的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1. 出具正式學歷文件顯示申請人擁有大學或專科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
  2. 由過去或現在雇主出具在職證明,證實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已有10年的全職經驗;
  3. 若專業領域須特殊證照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已擁有此特殊證照;
  4. 由申請人收入可證明其擁有特殊專才;
  5. 申請人為專業協會或組織會員;
  6. 申請人的專業成就或重大貢獻已受到同業、專業組織、政府機構或商業組織認可。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二)申請人須具有

  1. 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或
  2. 具有學士學位加上五年專業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於順利取得某州立大學電機碩士學位後,任職於一家美國電腦公司,此時這位學生可由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本類別的申請人一般須先取得「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e)後才能進而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但若申請人的工作性質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即可不須先經過「勞工卡」的審查,而可直接申請綠卡。

再者,申請人如何證明其美國工作性質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呢?依In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NYSDOT”)案例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1. 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性質本身具重大利益(”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例如:申請人的美國工作乃負責造橋工作);
  2. 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對美國整個國家(”Will Be National in Scope”)有貢獻,而非只針對單一地區有貢獻(例如:申請人的雇主為美國聯邦政府,申請人的工作乃受其雇主在全美國某些重要地點造橋);
  3. 美國企業或機構必須證明,對美國國家利益而言,雇用此外國申請人比雇用其他合格美國專業人士有顯著貢獻(Ability to perform the duties is significantly above the peers)。(例如:美國雇主須證明,因外國申請人過去卓越的學術或專業表現,若雇用此申請人將比雇用其他合格的美國工程師更能確保造橋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 第三類優先:有三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1. 申請人須具有二年以上訓練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Skilled Worker)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2. 申請人具有大學學位者(Baccalaureate Degree)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於順利取得某州立大學電機學士學位後,任職於一家美國通訊公司,此時這位學生可由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3. 申請人乃不符合本類別 1. 2. 規定之無專業技術人士(通常而言,清潔工被納入此 3. 類別)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留美學生申請美國綠卡方式,多屬於第二類優先及 第三類優先。但此第三類優先與上述第一、二類別優先最大的差異乃第一、二類別工作優先的台灣出生綠卡申請者,沒有移民配額等候期,而第三類優先申請人必須於綠卡申請案提出後再等待數年後才有移民配額。再者,若經第二類及第三類工作優先申請綠卡者,除了符合1.美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例如:具特殊貢獻的軟體工程師、創投管理人或化學工程師等);2.勞工部已特別列入為「勞工場短缺的工作」(例如:護士)的二種類別以外,一般申請人必須先取得勞工部核准的勞工卡。而上述勞工卡之取得條件,乃申請人必須證明美國公司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在當地沒有其他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符合該工作資格,而僅有此申請人符合。一般而言,綠卡申請成敗常取決於申請人是否可順利取得勞工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綠卡申請人為尚未完成台灣兵役義務的役男時,因其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於美國學業完成後,往往即將到期,且因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而無法辦理護照更新。此外,若在綠卡申請過程,被美國公司派往亞洲國家開會,此時因無法自由進出美國乃其他國家,而不能完成美國公司指派的工作時,將會影響其工作的延續與升遷。若不幸被解雇,則依法必須立即離開美國,否則逾期居住美國,將會影響日後再取得美國的合法簽證。

因此,為保有子女日後在美國的工作權,最佳選擇乃由父母中任一人為綠卡主申請人,而當父母取得美國綠卡時,其子女凡未滿21歲者,皆可伴隨父母取得綠卡(蓋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小孩已達21歲時,則視為成年人,此時不可以因父母之綠卡申請而同時取得美國綠卡)。

更進一步而言,若上述子女順利伴隨父母取得美國綠卡,且假設該子女也尚在美國高中或大學讀書,此時當該子女於研究所畢業時,即可依法取得美國公民資格(依法,美國綠卡持有人於取得綠卡5年後,若上述期間內合法在美國實際居留2年半,即可申請美國公民並持有美國護照)。

由以上分折可知,留學生於美國學業完成後,若計畫在美國就業或定居必須儘早規劃,否則往往因台灣的義務兵役、護照到期或美國工作簽證等問題,將無法順利完成其目標。

99權網字第991124號


小留學生不得不知 ( I ) 役男在美加大學畢業後,如何合法免服兵役並可自由進出台灣

在台灣,個人常會面對一些家長跟我傾訴心中長期焦慮、困擾的問題:未服兵役的男孩在美國、加拿大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後,如何合法免服兵役並繼續在美工作,且可自由進出台灣?

個人將試就吾人所習稱之「小留學生」面臨的問題實例來解析。

某甲(小留學生)於15歲時,赴美國就讀9年級(國中三年級),某甲因成績優異,很順利地進入並取得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UC Berkerly”)的電腦學士學位,並進一步於2004年5月畢業於加州的南加大(“USC”)取得企業管理碩士。某甲畢業後,於2004年7月即受聘任職於加州矽谷的一家著名電腦公司。該公司同意替某甲辦理其永久居留權(即綠卡)。但因此永久居留權一般申請需費時多年,某甲尚在等待其移民申請案核准。同時,因工作需要,公司派某甲至中國上海開會並協助該公司開拓中國市場。某甲發現其台灣之護照已到期,經查詢台灣駐北美經濟文化辦事處後,才發現依規定,某甲因已不具學生身份且尚未服兵役,其台灣護照已不得再換新或延簽以供某甲在台灣以外旅行使用(只能申請返回台灣專用護照以盡其兵役義務)。再者,美國公司乃因某甲未能配合公司業務而將某甲解聘。某甲現正面臨是否在60天內能找到另一美國公司聘用,或須立即回台服兵役的抉擇。

由上例可知,許多高中或大學時期已至美國就學的小留學生役男,常於其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後,計畫繼續留在美國實習或工作。但此時,因身為役男(此指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屆滿36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及25條規定,若役男已不具有學生身份且尚未服兵役,對其已持有快到期或已到期的中華民國護照,依法不可換新護照。

再者,上開役男亦因為已不具有學生身份,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此役男若須短暫入境台灣再返回美國,將無法在其未完成兵役義務前獲准再出境台灣。面對上述的兩難問題,身為役男應如何合法面對呢?依法,此役男應於美國學業完成前,取得下列二種身份資格:

(一) 美國永久居留權(即俗稱“綠卡”);

(二) 中華民國護照上加簽為「僑居身份」。

蓋依「華僑身份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政台內役字第0930112884號含修正第四點條文規定,申請人若同時符合下列4條件時,即可在其中華民國護照上加簽「僑居身份」:

  1. 取得僑居地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權;
  2.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此不限在僑居地居住);
  3.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在八個月以上;與
  4. 申請人需於15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經出國,且申請人須在其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在台停留間累計未逾183天。

為何必須取得上述的「僑居身份」呢?因為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具「僑居身份」的役男,只在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才必須入伍服役:

  1. 自返國內徵兵地區之翌日起,連續居住滿一年;
  2. 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自返國內徵兵地區之翌日起,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或
  3. 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自返國內徵兵地區之翌日起,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計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因此,若具有「僑居身份」的役男,即可依護照條例第十一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不違反上述「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在台灣居住時間的限制時,即可獲准換發十年有效的中華民國新護照,以便隨時可進出台灣。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身為役男的小留學生,若能提早進行身份規劃,將可擁有在大中華地區及北美洲自由居留與工作權利,以達到真正國際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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