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 基本類別/區域試點類別

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 基本類別/區域試點類別

 

 

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 基本類別
(Entrepreneur Immigration- Base Category Program)

 

 

加拿大特定省份也開放省提名(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 PNP)移民的申請,如果您符合下列條件,即可考慮申請加拿大的省提名移民:

  1. 擁有專業技能、相關教育背景、工作經驗,能夠對特定省分/地區的經濟有所 貢獻
     
  2. 有意願居住在該省分,且
     
  3. 有意願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如果您申請的移民項目是透過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進行,只要獲得省政府提名,您在快速通道所使用的綜合排名系統(Comprehensive Ranking System, CRS)中,分數可現加600分,這樣的高分幾乎可說是獲邀移民的保證。除此之外,各省也提供創業類型的省提名計畫,是有志於海外經營公司的企業主/高階經理人特別有競爭力的項目。

加拿大有數個省份/地區提供省提名計畫,英屬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又稱BC省)即為其中之一。BC省為加拿大最西部的省,背山面海、腹地廣大,首府為溫哥華島的維多利亞,最大城為溫哥華。此處氣候冬暖夏涼,一直是華人移民加拿大的熱門選項。因此,對於初移民加拿大的人來說,BC省是一個相對容易融入的居住環境。

在眾多移民加拿大的方式中,BC省省提名計畫中的「創業移民計畫 – 基本類別」是國人較具競爭力的項目。

 

根據BC省政府的最新規定,如想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 基本類別」,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個人淨資產

至少60萬加幣合法取得的個人淨資產

管理經驗

過去10年至少3年的企業主經驗(持股10%以上)或至少4年的高級管理經驗

學經歷

大專以上學歷(需認證),或過去5年中有3年曾積極營運100%持股之企業

語言能力

英文/法文能力達到CLB4以上

投資額

針對提案的企業至少投資20萬加幣(此額度以內不可融資,持股比例須達33.33%以上);如為收購企業,則需投資至少5萬加幣來改善/擴增該企業

創造工作機會

創造至少1個全職工作機會給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基本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且您計畫前來加拿大投資的企業不屬於BC省政府公布的「不符資格企業類型」(Ineligible Businesses),您都有機會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如要參加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您必須先在BC省的線上申請暨註冊系統中建立檔案並繳費註冊(加幣300元)。成功註冊後,系統會依您的個人條件及創業計畫給您一個分數。分數越高,越可能獲BC省政府邀請申請省提名計畫。這個分數的滿分為200分,為不同評分項目的分數加總,有些項目須達到最低分數標準,您才能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評分項目如下表:

評分項目

分數

 

個人條件

過去的管理經驗
及企業主身分

24

淨資產

12

個人投資總額

20

創造的工作機會

20

投資地區

12

適應能力

32

個人條件總分

120

創業計畫

創業計畫可行性

30

技能轉移

20

經濟利益

30

創業計畫總分

80

最高總得分

200

 

BC省政府針對每一個評分項目都有詳細的規定,每個細節都可能改變您獲得的分數,進而影響您是否能獲邀申請BC省省提名移民計畫。需特別注意的是,您提出的創業計畫一經註冊,即無法更改。因此,實際的商務考察和嚴謹專業的創業計畫研擬就變得特別重要。

 

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基本類別的相關申請流程主要區分為三個階段:

  1. 獲邀申請後-

    您必須於至多120天內遞交申請,否則將失去申請資格。進行申請時,您必須委託獲BC省認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您查核及簽證個人淨資產及其合法性。在上述期限內,您必須將簽證報告、輔助文件和完整的創業計畫線上遞交給BC省政府,並繳交加幣3500元的申請費用。

  2. 遞交申請後-

    BC省政府會審核您提供的文件,也有可能要求您親自前往當地進行英文面試,說明您的創業計畫。BC省政府核准您的申請前,會請您簽署營運目標協議,約定您的企業在一定時間內須達成的營運目標。

  3. 實際營運企業並取得提名證書-

    省政府會發給您一封支持信(90天有效),讓您憑藉該信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局(IRCC)申請工作簽證(效期通常為兩年),並於一年內前往當地營運企業。只要能在約定時間內達成營運目標並遞交成果報告,BC省政府即會核發提名證書。提交營運成果報告時,您必須證明從您登陸BC省至提交成果報告期間,您有75%的時間皆在BC省活動。取得省政府的提名證書後,您即可於180天內向IRCC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且BC省為加拿大的熱門移民地點,十分競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選擇創業的地點位於BC省特定地區,便可申請該省的「創業移民計畫- 區域試點類別」,以較低的投資額、較寬鬆的條件要求來取得BC省的省提名資格。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 區域試點類別
(Entrepreneur Immigration- Regional Pilot)

 

 

BC省一向是加拿大的移民熱點,如要提高獲得BC省省提名的機率,也可以考慮申請該省創業移民計畫的區域試點類別,讓您以較低的投資額、較寬鬆的條件要求來取得BC省的省提名資格。

 

根據BC省政府的最新規定,如想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 區域試點類別」,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個人淨資產

至少30萬加幣合法取得的個人淨資產

管理經驗

過去5年中有至少3年的企業主經驗(持股10%以上)或至少4年的高級管理經驗

學經歷

大專以上學歷(需認證),或過去5年中有3年曾積極營運100%持股之企業

語言能力

英文/法文能力達到CLB4以上

商務考察

前往欲投資的目標社區進行商務考察,並取得社區的支持信

投資額

針對提案的企業至少投資10萬加幣(此額度以內不可融資,持股比例須達51%以上),且企業類型必須符合目標社區公布的經濟發展優先項目

創造工作機會

創造至少1個全職工作機會給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基本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且您計畫前往該地區投資的企業不屬於BC省政府公布的「不符資格企業類型」(Ineligible Businesses),您都有機會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如要參加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的區域試點類別,您必須先在BC省的線上申請暨註冊系統中建立檔案並繳費註冊(加幣300元)。成功註冊後,系統會依您的個人條件及創業計畫給您一個分數。分數越高,越可能獲BC省政府邀請申請省提名計畫。這個分數的滿分為200分,為不同評分項目的分數加總,有些項目須達到最低分數標準,您才能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評分項目如下表:

評分項目

分數

 

個人條件

過去的管理經驗
及企業主身分

24

淨資產

6

個人投資總額

10

創造的工作機會

15

社區人數

6

在BC省的投資地區

12

適應能力

67

個人條件總分

140

創業計畫

創業計畫可行性

30

技能轉移

15

經濟利益

15

創業計畫總分

60

最高總得分

200

 

BC省政府針對每一個評分項目都有詳細的規定,每個細節都可能改變您獲得的分數,進而影響您是否能獲邀申請BC省省提名移民計畫。需特別注意的是,您提出的創業計畫一經註冊,即無法更改。因此,實際的商務考察和嚴謹專業的創業計畫研擬就變得特別重要。

 

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區域試點類別的相關申請流程主要區分為三個階段:

  1. 獲邀申請後-

    您必須於至多120天內遞交申請,否則將失去申請資格。進行申請時,您必須委託獲BC省認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您查核及簽證個人淨資產及其合法性。在上述期限內,您必須將簽證報告、輔助文件和完整的創業計畫線上遞交給BC省政府,並繳交加幣3500元的申請費用。

  2. 遞交申請後-

    BC省政府會審核您提供的文件,也有可能要求您親自前往當地進行英文面試,說明您的創業計畫。BC省政府核准您的申請前,會請您簽署營運目標協議,約定您的企業在一定時間內須達成的營運目標。

  3. 實際營運企業並取得提名證書-

    省政府會發給您一封支持信(90天有效),讓您憑藉該信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局(IRCC)申請工作簽證(效期通常為兩年),並於一年內前往當地營運企業。只要能在約定時間內達成營運目標並遞交成果報告,BC省政府即會核發提名證書。提交營運成果報告時,您必須證明從您登陸BC省至提交成果報告期間,您確實在您投資的社區生活,且有75%的時間皆在BC省活動。取得省政府的提名證書後,您即可於180天內向IRCC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且BC省為加拿大的熱門移民地點,十分競爭。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魁北克投資移民

魁北克投資移民

 

 

魁北克投資移民

 

 

作為加拿大的最大省,魁北克擁有豐富多元的自然和人文地景,以及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如果您有意以投資移民的方式取得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分,魁北克投資移民必定是值得您考慮的選項之一。

 

魁北克投資移民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 申請人本人或申請人與配偶共同擁有至少200萬加幣的資產淨值(不包含申 請日前6個月內贈予的資產)
     
  2. 在過去5年內擁有至少兩年的完整管理經驗,且該管理經驗必須涵蓋對財政、 人力和物料的規劃及管控。如為擔任學徒或參與結訓後可獲得證書的訓練課程,則不納入相關經驗的計算
     
  3. 有意願在魁北克定居
     
  4. 和官方認證參與投資移民計畫的金融中介簽署投資協議
     
  5. 對魁北克投資署(Investissement Québec)進行為期五年、至少120萬加幣的投資(可融資)。五年投資期滿後,政府保證歸還全部本金
     
  6. 申請人及同行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民主價值與魁北克價值觀測試」(Attestation of learning about democratic values and the Québec values)
     

當然,魁北克政府也會將您的年齡、教育背景及語言程度納入評估。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您就可以申辦魁北克投資移民。
 

遞交申請案後,審核時間會因地區、申請數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雖然目前魁北克投資移民到2021年3月31日皆為停止收件的狀態,但機會是留給做好準備的人,且此投資項目不要求投資人積極投入企業管理,相比其他移民方式來說有更大的彈性。如果您有意透過這個途徑移民加拿大,應及早了解相關規定並做好萬全準備。投資移民的申辦細節繁多,且攸關大筆投資資金,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自僱移民

加拿大自僱移民

 

 

加拿大自僱移民

 

 

加拿大政府亦開放自僱型工作者進行移民申請。
根據加拿大政府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您就具備申請自僱移民的資格:

  1. 具備相關經驗
  2. 願意且能夠在加拿大從事自僱型工作
  3. 符合此移民方案的篩選標準

 

那麼,「相關經驗」的定義是什麼呢?

加拿大政府對「相關經驗」有以下認定條件:

  1. 申請者曾參與世界級的文化/運動活動,或
  2. 曾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從事文化/運動活動

以自僱型工作者而言,您至少須有2年以上的上述經驗,且該經驗須發生在特定期間(距申請日5年內到加拿大政府完成您的移民審核當日),才可認定為「相關經驗」。當然,您擁有越多年的相關經驗,獲得的分數越高。

 

總體來說,認定「相關經驗」的時間長度最低標準如下:

* 文化活動

  1.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從事文化活動,或
  2.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參與世界級的文化活動,或
  3. 曾有一整年以自僱型工作者形式從事文化活動,且另有一整年參與世界級的文化活動

* 運動活動

  1.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參與運動活動,或
  2.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參與世界級的運動,或
  3. 曾有一整年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參與運動活動,且另有一整年參與世界級的運動活動

如果您符合上述標準,即可遞交自僱型工作者的移民申請。

 

您可能會想問:「文化活動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加拿大政府的規定,從事「文化活動」的包括以下工作者:

  1. 作者/作家
  2. 創意或表演藝術家
  3. 音樂家
  4. 畫家
  5. 雕刻家或其他視覺藝術家
  6. 與動畫相關的技術支援或其他工作者
  7. 創意設計師
  8. 工藝家

 

針對自僱移民的申請,加拿大政府會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和文件進行評分,評分標準如下表:
 

篩選標準

最高分數

教育程度

25

相關經驗

35

年齡

10

英文/法文能力

24

適應能力

6

總分

100

 

加拿大政府對表中各項篩選標準都訂有更詳細的給分規則,您必須達到至少35分的標準,方能進行後續申請流程。通過審核後,您和一同申請移民的家人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此外,您也必須證明您擁有足夠財力供您和家人在加拿大生活,才能取得永久居留的資格。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跨國企業內部員工派遣工作證

加拿大跨國企業內部員工派遣工作證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加拿大 不得不知的內部員工派遣工作證

 

 

是加拿大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而推出的工作簽證,即跨國公司可派遣高級管理人員到加拿大分公司、子公司和關係企業工作,而透過該計畫獲得的工作許可證無須取得勞動力市場影響評估(LMIA)。主申請人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即可透過省提名、技術移民或其他合適的移民途徑申請永久居留權。

 

此項目的優勢是什麼呢?

  1. 申請門檻低:無年齡及語言要求,也無須提供資金來源
     
  2. 申請速度快:審理週期穩定,約幾個月內可登陸加拿大
     
  3. 不須取得勞動力市場影響評估(LMIA)
     
  4. 申請人不須長期待在加拿大公司,只須擁有真實明顯的聘雇關係及加拿大公司職位
     
  5. 工作簽證續簽要求低:對加拿大公司無營業額和利潤的要求,只須加拿大公司和外國公司仍保持正常營運及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之關係
     
  6. 家人也享有福利待遇:主申請人及配偶可以獲得工作許可證,子女可獲得學習許可證,就讀公立學校免學費;且在簽證有效期內,申請人及其家人可以在加拿大享受免費的醫療保健服務
     

您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1. 目前任職於某台灣跨國公司,計畫前往該台灣公司位在加拿大的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工作
     
  2. 加拿大公司持續合法營運中
     
  3. 前往加拿大公司任職的工作屬於以下三類別之一:
    • 行政主管:主要負責指導企業或是其主要組成部分的管理工作的主管。
    • 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整個或部分企業,並監督/控制其他經理或專業人員/工作的員工。
    • 專業知識人員:對企業產品或服務擁有專業知識或對企業流程和程序具有高專業知識水平的員工。
       
  4. 過去 3 年至少有 1 年任職於台灣跨國公司,且職位與將到任之加拿大公司職位相似
     

ICT 之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何?

公司內部員工派遣計畫下,第一次獲得的工作許可證效期最長可達 3 年,但如將赴任的加拿大公司為新創公司,第一次工作證效期則為 1 年。再者,此兩者皆可延簽。根據加拿大政府規定,跨國調派人員的 ICT 總年限依職位類型而有所不同,如下表所示:

 

職位類型 簽證總年限
專技人員 5 年
高階管理人或資深主管 7 年

 

持 ICT 工作簽證者能否申請永久居留權?

跨國調派之人員在工作一段時間後,通常可以藉由該工作經驗進一步申請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透過加拿大的 Express Entry 聯邦移民項目,持 ICT 工作簽證的員工無須取得LMIA,即可獲得綜合排名系統(CRS)的積分,增加其受邀申請永久居民身分的機會;除此之外,該員工也可透過省提名、技術移民或其他合適的移民途徑申請永久居留權。

 

經分析,辦理 ICT 工作簽證的案例如下:

某甲已有三年經驗擔任台灣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並擁有該台灣公司 90%股權,為申請 ICT 工作簽證,某甲個人投資 20 萬加幣以取得由加拿大親戚已開設的加拿大貿易公司 75%股份。據此,某甲順利取得 ICT 工作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加拿大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加拿大居留及求學。在加拿大工作、生活一段時間後,某甲即透過加拿大的 Express Entry 聯邦移民項目,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聯邦新創事業簽證移民

加拿大聯邦新創事業簽證移民

 

 

加拿大聯邦新創事業簽證移民

 

 

新創事業簽證(SUV)為加拿大政府於 2013 年 4 月 1 日公布的移民項目。主要目的在於吸引有技術專長的國際人才和具有創新精神的外國企業家,爲加拿大引進新的技術知識,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並提升加拿大的經濟實力和全球競爭力。

此項目並沒有創業城市的限制,只要申請人有科技創新的商業計畫或想法(例如:IT、生物醫療、環保科技、人工智慧等),均可申請。

 

此項目有什麼優勢呢?

  1. 如為較大投資案,一次最多可由五個人共同申請;其中一人當主申請人、其他人當副申請人。
     
  2. 主申請人可先取得工作簽證,快速赴加拿大創辦企業,同時申請移民。副申請人可同時拿工作簽證,與主申請人一起到加拿大創業;也可等移民批准再到加拿大。
     
  3. 只要依企劃書積極創業,即使生意失敗也不會影響永久居留之身份。
     

如要透過上述途徑移民,您必須具備什麼條件呢?


新創企業 須符合加拿大政府的相關規定
英文成績 CLB5 以上
資金 足夠的創業資金(依企業類型)及安家資金
資金來源 無要求
犯罪紀錄 無任何犯罪紀錄
指定機構推薦函
  1. 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s)
  2. 天使基金(Angel Investors)
  3. 企業孵化器(Business Incubators)

 

加拿大新創事業簽證申請流程(需時約 1.5-2 年)

  1. 向指定機構展示新創事業計畫,以取得該機構之推薦函
     
  2. 遞交永居申請並完成生物辨識建檔
     
  3. 通過健檢並取得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 獲得永居身分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自營業主 LMIA

加拿大自營業主 LMIA

 

 

加拿大自營業主 LMIA

 

 

自營業主項目特別適合學歷和英語能力有一定水平、擁有自己的公司或是身為高階管理人員的申請人。有別於傳統投資移民,自營業主 LMIA 的申請方式為申請人於加拿大自行創立新公司或購買一個已營運的企業,並持有 50%以上的股份,以順利取得拿大合法工作簽證。再者,申請人於獲得工作簽證後,即可申請 EE 系統的聯邦技術移民類別(FSW)或合適的省提名方式,以取得永久居留權。

 

此項目有什麼優勢呢?

  1. 無創業地點、企業規模及投資金額限制,投資彈性大,自主經營管理,主動權操之在己
     
  2. 無須符合經營時間、成效等規定,只要取得自營業主 LMIA 即可開始申請移民
     
  3. 憑自營業主 LMIA 工作許可證可獲得額外 200 分的 CRS 分數,有利於聯邦技術移民類別(FSW)的申請
     
  4. 一人申請,全家皆可前往加拿大生活。申請人之配偶將獲得開放工作許可證(Open Work Permit),可於加拿大任何地方為任何雇主工作;未成年子女則可獲得學生簽證,享受加拿大免費公共教育之福利

 

如何透過此項目獲得永久居留權?

此項目乃是透過入股現正營運的生意,或自行設立一個全新的加拿大公司,來擔保自己申請自營業主 LMIA,以取得工作簽證。

透過 EE 中的 LMIA 加分項,將為您爭取到額外 200 分的 CRS 分數,使您的 CRS 分數大幅提升,以利加快獲取移民申請邀請 Invitation to Apply (ITA),只要收到 ITA,候選人便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

 

如要透過上述途徑移民,您必須具備什麼條件呢?

  1. 申請人需要在台灣有自己的公司或擔任高階管理人員
     
  2. 申請人須持有超過 50%以上的股份(例如:51%股份),公司的狀態須為營運中或將會營運(通常是創業),且有足夠的資金可用於營運及支付薪資給自己
     
  3. 透過積極經營企業,為加拿大經濟帶來正面影響,並創造就業機會
     

您可以選擇的商業模式如下:

  1. 購買加拿大現有的企業
     
  2. 購買專營權
     
  3. 建立新企業
     

關於自營業主 LMIA 申請流程:

  1. 購買現有的加拿大企業,或在加拿大創業
     
  2. 為自己創建企業重要職位並申請自營業主 LMIA 工作證
     
  3. 透過聯邦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申請聯邦技術移民類別(FSW)
     
  4. 獲准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

 

經分析,辦理自營業主 LMIA 的案例如下:

某甲和某乙是夫妻,育有兩位未成年子女。某甲在台灣為銀行高階經理人,他計劃與家人移民到加拿大,但無任何加拿大公司的工作聘僱或其他方式可取得加拿大的工作許可。今年初藉由移民顧問的專業評估後,確認某甲和某乙應已具備合格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英語能力、必要的財務流動性以及其他因素,可以藉由自營業主 LMIA 途徑來購買、投資並經營加拿大一家企業。經過仔細的規劃和討論後,某甲和某乙在加拿大購買了一家寵物食品商店,移民顧問團隊並協助某甲和某乙聘僱該商店的第一位員工,以協助商店的營運和管理。目前該商店正在持續擴大營運中,銷售情況也漸入佳境。某甲和某乙的商店還額外創造了兩個職位:商店經理和會計,且此兩個職位皆由加拿大公民擔任。未來,某甲和某乙計劃在當地開設連鎖店,希望能將他們的企業員工訓練為一支有效率的工作團隊。此外,於 2 年有效的自營業主 LMIA 申請獲准後,某甲順利取得了工作許可證,而某乙也取得了 2 年有效的開放工作許可證(可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為任何雇主工作),而他們的兩位未成年子女進一步獲得免費的公共教育。再者, 全家每位成員也同時獲得等同一般加拿大公民所享有的醫療健保。
 

某甲計劃透過 Express Entry 快速通道系統來申請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以他目前的總分數,預期應可快速獲得移民邀請,以幫助全家每位成員順利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聯邦快速通道

加拿大聯邦快速通道

 

 

加拿大聯邦快速通道

 

 

Express Entry(EE)快速通道是進行特定加拿大移民項目申請的線上系統。申請人進入系統填妥資料後,評分標準綜合排名系統(Comprehensive Ranking System,簡稱CRS)會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語言能力、工作經驗、配偶、適應能力等條件來計算分數,並將符合最低分數門檻的候選人放入人才庫中。

CRS分數包括核心分數(最高600分)和附加分數(最高600分),滿分為1,200分。

 

核心分數的評分細項包括:

  1. 年齡
  2. 教育程度
  3. 語言能力 – 第一官方語言(英語)
  4. 語言能力 – 第二官方語言(法語)
  5. 加拿大工作經驗
  6. 適應能力,包括教育程度和工作經驗
  7. 配偶分數(如有),評分項目包含配偶的教育程度、語言能力和加拿大工作經驗

 

附加分數的評分細項包括:

  1. 加拿大學位、文憑或證書
  2. 聘期至少 1 年的工作機會
  3. 省或地區的提名(魁北克省除外)
  4. 兄弟姐妹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且現居於加拿大
  5. 較高的法語能力

 

該系統每兩週對人才庫中分數較高的候選人發送移民申請邀請 Invitation to Apply (ITA),每次邀請約 3500 人。如果獲得 ITA,申請人須在 60 天內遞交完整的申請資料並繳納手續費,方能順利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透過 EE 快速通道申辦的聯邦移民項目共分為三個類別:

(一)聯邦技術移民 (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 FSW)
(二)加拿大經驗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 CEC)
(三)聯邦技工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 – FST)

 

(一)聯邦技術移民 (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 FSW)

此項目不要求申請人的加拿大工作經驗,而是以您從事的職業、教育及語言能力為條件來申請移民加拿大,適合有特定知識或技能的專業人才。

加拿大聯邦技術移民(FSW)會對申請人的教育程度、英法語言能力、工作經驗、年齡、就業安排、適應能力等六大面向進行評估,滿分100分,申請人須獲得至少67分,才滿足聯邦技術移民的申請條件。

 

加拿大聯邦技術移民(Express Entry)六項評分標準如下:

評分項目

滿分

評分標準

得分

教育程度

25

博士文憑

25

碩士文憑,或大學就讀專業職業入門 (entry-to-practice)科系,且工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 2011 年國家職業分類表 A 項目
  • 持有執業執照

就讀科系須為以下之一:醫學系、獸醫學、牙醫系、足部醫療、視力檢測、法律系、脊椎按摩療法或藥學系

23

兩個或以上大學學士文憑,其中一個須修業至少3年

22

高中後就讀3年(含)以上專科教育

21

高中後就讀2年專科教育

19

高中後就讀1年專科教育

15

高中文憑

5

英法語言能力

28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7

第一官方語言
每項 4 分

16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8

第一官方語言
每項 5 分

20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9 或以上

第一官方語言
每項 6 分

24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5 或以上

第二官方語言
總分 4 分

4

工作經驗

15

1年

9

2 – 3年

11

4 – 5年

13

6年或以上

15

年齡

12

18 – 35歲

12

36歲 (每增加 1 歲就扣 1 分)

11

47歲或以上

0

就業安排

10

申請時申請者已持有加拿大工作證在加拿大境內工作,且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工作簽證在申請者申請移民至永居簽證核發時皆有效
2. 申請者持有加拿大政府根據LMIA核發的工作證,且職位類別屬於NOC 0、A、B類。
3. 受雇於工作證上所列之雇主
4. 該雇主聘用申請者為專業技術員工

10

申請時申請者已在加拿大境內持有短期工作簽證,但不須申請LMIA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 國際協議(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205 A 工作證申請資格,或
2. 聯邦-省政府協議(federal-provincial agreement)
且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工作簽證在申請者申請移民至永居簽證核發時皆有效
(2) 申請者目前的雇主聘用申請者為專業技術員工
(3) 受雇於工作證上所列之雇主

10

申請者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未持有工作簽證,或拿到移民簽證前不在加拿大工作
2. 雇主已取得LMIA
3. 雇主憑該LMIA聘用申請者為專業技術員工

10

適應能力

10

配偶語言能力(英文或法文)達到CLB4以上程度

5

申請人曾在加拿大完成至少2年中學(含)以上之課程

5

隨行配偶曾在加拿大完成至少2年中學(含)以上之課程

5

申請人曾在加拿大全職工作至少1年

10

隨行配偶曾在加拿大全職工作至少1年

5

在前項「就業安排」中得分者

5

申請人或隨行配偶有親屬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年滿 18 歲,且現居加拿大

5

總分

100

及格分數

67

 

加拿大語言標準(CLB)與國際英語測驗系統(IELTS)成績對照表如下:

英文為第一官方語言 (First Official Language)

CLB Level

Points
(per ability)

Test Results for each Ability

Speaking

Listening

Reading

Writing

7

4

6.0

6.0

6.0

6.0

8

5

6.5

7.5

6.5

6.5

9或以上

6

7.0 – 9.0

8.0 – 9.0

7.0 – 9.0

7.0 – 9.0

 

英文為第二官方語言 (Second Official Language)

CLB Level

Points
(Total)

Test Results for each Ability

Speaking

Listening

Reading

Writing

5 或以上

4

5.0 – 9.0

5.0 – 9.0

4.0 – 9.0

5.0 – 9.0

 

申請最低要求如下:

  • 過去10年中至少有1年全職、給薪,且不間斷的NOC 0、A、B類工作經驗
     
  • 英語聽說讀寫達到最低CLB 7的程度,或是法語達到NCLC7的程度
     
  • 擁有高中或大專以上的畢業文憑
     
  • 能證明擁有足夠的財力在加拿大生活
     
  • 可合法進入加拿大,並住在魁北克地區之外
     

所謂的NOC 0、A、B工作經驗為何?

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NOC) 是加拿大政府制定的職業類別系統,NOC 0、A、B指的就是當中的0類、A類、B類工作。

  • 0類:高級管理職,如餐廳經理、部門經理。
     
  • A類:通常需要特定文憑的高專業技能職位,如: 工程師、醫生。
     
  • B類:通常透過專業訓練達成的技術類職業,如廚師、電工。
     

 

(二)加拿大經驗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 CEC)

此項目適合有至少一年加拿大工作經驗的技術人才。

申請最低要求如下:

  • 過去3年中有加起來滿1年的給薪工作,工作地點在加拿大,且工作經驗類別屬於NOC 0、A、B類
     
  • 英語程度按職業別至少須達到CLB 7或者CLB 5 的程度
     
  • 可合法進入加拿大,並住在魁北克地區以外
     

加拿大的工作經驗如何認定?

過去3年中有加起來滿1年的給薪工作,工作地點在加拿大,且工作經驗類別屬於NOC 0、A、B類

  • 必須為合法的工作身份(擁有工作簽證)
     
  • 全職(Full-time)或加起來滿足時數要求的兼職(Part-time)工作
     

 

(三)聯邦技工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 – FST)

此項目因為條件較嚴苛,適合的人選也較少,必須為特定的技工行業且獲得雇主擔保LMIA或政府的技工證書,才能滿足申請條件。

申請最低要求如下:

  • 在過去5年中有至少2年的全職或相等時數的兼職技工經驗
     
  • 符合該NOC職業類別中的要求
     
  • 有符合資格的全職工作聘書
     
  • 取得通過雇主擔保且批准的LMIA
     
  • 或擁有省、地區、聯邦政府頒發的技工證書
     
  • 英語程度達到聽、說CLB 5和讀、寫 CLB 4
     
  • 可合法進入加拿大,並住在魁北克地區以外
     

技工工作經驗如何劃分?

技工類職業別群組可簡分為:

  • 72組 – 工業、電氣、建築業
     
  • 73組 – 設備和維護
     
  • 82組 – 在自然資源、農業和相關生產領域的管理或技術類職業
     
  • 92組 – 加工、製造業、中央系統的管理或技術類職業
     
  • 632組 – 廚師
     
  • 633組 – 肉販或烘焙師傅
     

什麼是LMIA?

加拿大雇主如要聘用沒有身份的外國工人,須取得勞工市場影響評估Labour Market Impact Assessment (LMIA) 的許可。這是一個由雇主申請的許可證,用於認證雇用特定外國勞工並不違反當地勞工的權益。雇主須取得此許可證,該外國勞工才能申請工作簽證,且僅有少數職業可免除LMIA的申請。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針對職業類別的劃分,還有如何提升您在各項系統的分數,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公民如何不受限於美國的工作配額限制而可自由在美國工作

依美國的H-1B Visa Reform Act of 2004規定,每年H-1B的配額僅有65000名,但若申請人的工作性質需具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資格時,則可適用外加的20000名特別配額。根據美國移民局公布的配額進度可知,申請人往往於年度開始的1-2個月內,即將該年度的H-1B工作配額使用完畢。此時申請人即使有美國公司聘雇書,但因無法取得合法工作身份,也不可在美國公司工作。因此,依移民法規定,申請人必須返回原居住國等待下年度的配額開放,並於取得H-1B身份時才可返回美國合法工作。

舉例說明如下:

某甲為台灣的留美學生,於2006年12月順利畢業於加州的南加大(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取得企業碩士學位(MBA)。依法某甲取得一年(即2007年1月1日至12月底)的合法實習身份(Optional Praction Tracing)。依此身份,某甲可在此一年期限內在美國尋找實習機會,並可在任一美國公司實習。某甲於2007年5月順利獲聘於加州矽谷的一家國際性電腦公司。

因某甲實習許可將於2007年12月到期,當公司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某甲3年(2008至2011年)的H-1B工作簽證時,才發現2008年度的H-1B工作簽證配額已在2007年4月30日已全部用完。依移民法規定,2008年度係指由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申請2008年度的配額,最早之申請日乃是在該年度開始日(即2007年10月1日)往前推算6個月,也就是2007年4月1日。因此欲申請2007年度之H-1B工作身份的申請人,最早向移民局送件日期為2007年4月1日。在本案例中,因2008年的工作配額已全部用完,故某甲已無法於其實習身份到期後(即2007年12月底),繼續在美國合法工作及居留,而必須返回台灣服役。

但依照1994年美國與加拿大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加拿大公民可不受上述例子中,持中華民國護照的某甲所面臨之美國工作限制,而於進出美國時可享有以下的禮遇:

  1. 加拿大公民若入境美國從事觀光行為時,不需申請B-2簽證,也就是說,無需任何美國簽證,即可入境美國。再者,每年並無入境次數的限制,但每一次入境美國居留時間則不得超過6個月。
     
  2. 加拿大公民若入境美國從事下列七種商業行為中之任一商業行為時,不需申請B-1簽證,也就是說,無需任何美國簽證,即可入境美國。再者,每年並無入境次數的限制,但每一次入境美國居留時間則不得超過6個月。
    1. 研究及設計(Research & Design);
    2. 生產及製造(Growth, Manufacture & Production);
    3. 行銷(Marketing);
    4. 販售(Sales);
    5. 配送(Distribution);
    6. 售後服務(After-Sales Service);或
    7. 一般服務(General Service)。
       
  3. 具大學畢業學歷的加拿大公民若在美國從事下列的職業時,不須向美國移民局申請H-1B的工作身份,亦不受H-1B工作身份年度配額及工作總年限限制,而可直接於入境時在邊境的美國移民局取得TN簽證。一般而言,此TN簽證,每次核准期限可長達3年。再者,申請TN簽證的總次數在法律上並沒有限制。所以,申請人若在美國有正當工作,即可無限期的在美工作與居留。
    • 會計師(Accountant)
    • 建築師(Architect)
    • 電腦系統分析員(Computer Systems Analyst)
    • 災害救助保險理賠人員(Disaster Relief Insurance Claims Adjuster)
    • 經濟分析師(Economist)
    • 工程師(Engineer)
    • 林務員(Forester)
    • 平面設計員(Graphic Designer)
    • 旅館經理人(Hotel Manger)
    • 工業設計員(Industrial Designer)
    • 室內設計師(Interior Designer)
    • 土地測量員(Land Surveyor)
    • 景觀設計師(Landscape Architect)
    • 律師(Lawyer)
    • 圖書館員(Librarian)
    • 管理顧問師(Management Consultant)
    • 數學家(Mathematician)
    • 森林管理人(Range Manager)
    • 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
    • 農業、生化或理工科系的技術人員(Scientific Technician / Technologist)
    • 社工人員(Social Worker)
    • 造林家(Sylviculturist)
    • 技術出版物作家(Technical Publication Writer)
    • 都市規劃人員(Urban Planner)
    • 就業顧問師(Vocational Counselor)
    • 醫學及生技類等的12種專業人員
      (1)Dentist
      (2)Dietitian
      (3)Medical Laboratory Technologist
      (4)Nutritionist
      (5)Occupational Therapist
      (6)Pharmacist
      (7)Physician
      (8)Physiotherapist/Physical Therapist
      (9)Psychologist
      (10)Recreational Therapist
      (11)Registered Nurse
      (12)Veterinarian
       
    • 科學類等的23種專業人員
      (1)Agriculturist(including Agronomist)
      (2)Animal Breeder
      (3)Animal Scientist
      (4)Apiculturist
      (5)Astronomer
      (6)Biochemist
      (7)Biologist
      (8)Chemist
      (9)Dairy Scientist
      (10)Entomologist
      (11)Epidemiologist
      (12)Geneticist
      (13)Geochemist
      (14)Geologist
      (15)Geophysicist
      (16)Horticulturist
      (17)Meteorologist
      (18)Pharmacologist
      (19)Physicist
      (20)Plant Breeder
      (21)Poultry Scientist
      (22)Soil Scientist
      (23)Zoologist
       
    • 教師類等的3種專業人員
      (1)College
      (2)Seminary
      (3)University

       

99權網字第991124號


美國返美證(Reentry Permit)的法律效力簡介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人士,不可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以上,否則綠卡將會被沒收。但依例外規定,此綠卡持有人若有特殊原因,可向美國移民申請可暫居在美國境外的二年特許。據此,申請人若獲核准,移民局將會核發「返美證」(Reentry Permit),此供此申請人未來返國入境使用。

返美證(Reentry Permit)主要有二種法律上的效力:

  1. 可證明此綠卡持有人於離開美國不超過二年期間內,仍有意圖在美國永久居留。
  2. 此返美證可用來替代綠卡持有人的護照。例如,若綠卡持有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綠卡持有人於入境美國時,不必持中華民國護照而可持返美證入境美國。

值得注意的是,依Moin v. Ashcroft 335F.3d415,419(5th Cir. 2003)的案例規定:擁有返美證只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意圖回美國。但若美國移民局能依 「實質證據標準」(Substantial Evidence Standard)反證,此綠卡持有人已經放棄(abandon)其綠卡時,仍可依法定程序來沒收其綠卡。

因此,對持有返美證的永久居留權人士而言,為順利入境美國,必須了解一般移民官認定綠卡持有人是否已放棄綠卡的標準如下:

  1.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到海外短暫居留的原因;
  2.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至海外居留的時間是否有固定期限,若有固定期限則其期限為多長;
  3.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時,購買單程機票或來回機票;
  4.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永久性的住所或工作;
  5.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直系家屬、親人、動產、不動產或加入任何合法組織等;
  6. 綠卡持有人是否每年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再者,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以美國居民身份來申報。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停留海外未超過二年的綠卡持有人,除了持有有效的返美證外,還必須證明尚未放棄綠卡,才能確保其可順利入境美國。


短期離開美國而定居海外的綠卡持有人 如何保有綠卡的法律分析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享有以下的權利:

  1. 可永久性的居住在美國;
  2. 合法在美國工作;
  3. 若離開美國的時間不超過期限規定時,可不須持除綠卡(I-551)以外的特別文件,即可自由進出美國;
  4. 可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
  5. 若其家人面臨驅逐出境程序時,可為其家人提出某些特許申請而可使其家人免除遭受驅逐出境的命運;
  6. 可享受某些美國社會福利;與
  7. 若符合申請公民的條件(例如:未來五年內有實際在美國居住2年6個月、無犯罪記錄並通過公民考試條件等)可申請並成為美國公民。

當綠卡持有人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後,卻往往因其原居留地(例如台灣或中國)的事業尚在發展,而必須短期居留在台灣或中國。此時綠卡持有人於入境美國時,常會遭到美國移民官質疑或刁難。因此,身為綠卡持有人必須了解美國移民法之相關規定,才可於日後返回美國時,順利通過移民的檢查而入境美國。依移民法規定,一般而言,身為綠卡持有人於返回美國時,必須符合下列四條件,即可順利入境:

  1. 此綠卡持有人不可違反INA 12(a)中所規定的任一禁止入境原因(Grounds For Inadmissibility);
  2. 此綠卡持有人必須尚未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3. 此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的期間必須尚未超過一年。若已超過一年而未達二年時,此綠卡持有人必須持有由美國移民局特許核發的返美證(Reentry Permit);
  4. 此綠卡持有人在入境美國時,必須出示其綠卡(I-551)或返美證(Reentry Permit)以證明其身份。
     

有關上述條件 1. ,INA 12(a)所指的「禁止入境原因」,以下簡述其主要禁止入境原因:

(a) 「健康因素」(例如:綠卡持有人患有AIDS或其他惡性傳染病等);
(b) 「犯罪因素」(例如:綠卡持有人犯有詐欺罪、強姦罪、販毒或洗錢等);
(c) 「公共負擔」(例如:綠卡持有人無收入及資產,而靠美國政府的生活救濟);
(d) 「國家安全」(例如:美國政府合理相信此綠卡持有人於入境美國後,將會從事間謀活動),或
(e) 「政治因素」(例如:美國政府合理相信若允許此綠卡持有人入境美國時,將會嚴重損害美國外交利益)。
 

再者,有關上述條件 2. 所指之如何判定綠卡持有人是否已放棄美國居留權(綠卡),移民官常考慮下列因素:

(a)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到海外短暫居留的原因;
(b)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至海外居留的時間是否有固定期限,若有固定期限則其期限為多長;
(c)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時,購買單程機票或來回機票;
(d)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永久性的住所或工作;
(e)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直系家屬、親人、動產、不動產或加入任何合法組織等;
(f) 綠卡持有人是否每年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再者,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以美國居民身份來申報。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綠卡持有人能順利入境返美,其離開美國至海外居留期限最好不可超過180天。因為依INA(O)(a)(13)(c)規定,綠卡持有人若離開美國之期間不超過180天而再入境美國時,其入境並不視為新入境(New Admission)。因此實務上,綠卡持有人每一次離開美國的期限僅可能不應超過180天,此時即可援用上述法律之保護規定。
 

由以上分析可知,綠卡持有人若須短暫在美國境外居留時,應注意移民法上的限制,以免於日後返美入境時,遭移民官刁難,並進而喪失其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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