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親屬移民簡介

美國親屬移民,依是否須有移民配額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別:

一、不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此只限於下列兩項

(1)美國公民之配偶申請親屬移民

此類之移民申請,可由美國公民直接贊助海外的配偶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但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此外國配偶只取得附有條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當此二年有效的綠卡到期日屈滿前90日,此美國公民必須簽字證明其婚姻繼續有效,並贊助申請解除上述的二年條件,使其外國配偶可順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權(綠卡)。但外國配偶若能證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二年時,亦可自行申請解除其綠卡上的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綠卡。

   

(2) 美國公民申請其父母或未成年的單身子女親屬移民

此類的移民申請,可由身為美國已滿21歲的公民子女直接贊助海外的父母或海外未滿21歲的單身子女,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上述二種親屬移民,因為沒有移民配額限制,所以基本上並無等候期。於2007年以前,美國公民可直接陪同其居留於台灣的配偶、父母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至美國在台協會(AIT)遞件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而當通過移民局面談後,其上述台灣親屬即可立刻取得美國移民簽證。上述全部申請程序,往往於一星期內即可完成,此時美國公民的親屬即可赴美國報到並永久居留。

因911事件後一連串的移民程序改革,故自2007年後此類的移民申請已回歸一般申請程序,即由美國公民須先向美國移民局(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遞件申請。而由移民局批准後,會將此案件轉送至美國外交部的National Visa Center(NVC)來確認美國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及相關的背景調查。若NVC核准後,會再將申請案轉至AIT作最後的移民面談,並由AIT於面談通過後,核發移民簽證,以供美國公民的親屬赴美永久居留。

   
二、 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此依規定可分為四類優先移民:

(1) 第一類優先: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4-5年,再者,未婚子女亦可包括已離婚的子女。

     
(2) 第二類優先:此類別又可細分為

(A)類別:

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約為4-5年,但因人道考量,依新法規定,若綠卡擁有人的海外配偶已提出親屬移民申請並已等待配額達3年時,可先取得V簽證進入美國與其具美國永久居留權的配偶團聚。再者,此海外配偶並可申請工作特許而在美國合法工作。
 

(B)類別:

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已成年但未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7-8年,其已成年子女乃指已滿21歲的子女。

     

(3) 第三類優先:

美國公民的已成年(即滿21歲)且已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6-7年。因此類移民允許子女已結婚。所以,此移民申請的受益人可包括美國公民的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與未滿21歲以下的子女。例如,某甲為美國公民,某甲贊助申請已成年且已婚的女兒(某乙)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於移民面談時,某乙有配偶(某丙)及二個未成年兒子(某丁及某戊)。依移民法規定,某乙、某丙、某丁及某戊皆可順利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4) 第四類優先:

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11-12年。此美國公民必須年滿21歲才可贊助申請其海外已婚或未婚的兄弟姐妹。若其兄弟姐妹已婚,此移民申請受益人亦可包括其兄弟姐妹的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請參閱上述第三類優先之舉例說明)

再者,此類有配額限制的移民申請,在程序上,與無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並無不同。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海外配偶或親屬若已經合法進入美國並可合法居留在美國時(例如持H-1B工作簽證,合法在美國工作),此時,可選擇美國境內接受移民面談並直接轉換身份以取得其永久居留權(即綠卡)而不必再返回台灣的AIT接受移民面談。


美國移民類別簡介

移民美國,主要的途徑如下:

  1. 親屬移民(Family Based Immigration)-每年配額為226,000名;
  2. 技術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每年配額為140,000名;
  3. 抽籤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每年配額為50,000-55,000名;
  4. 政治庇護與難民(Asylum)-無名額限制但每年平均處理100,000名額。
     

一、 親屬移民,基本上可分為二類:

(1) 不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

  1. 美國公民的配偶
  2. 美國公民的父母或未滿21歲的單身子女。

(2) 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

  1. 第一類優先(FB1)
    •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 此類別配額每年為23,400名。
       
  2. 第二類優先(FB2),此類別可細分為下列二種:
    • 2A(77%的上述配額):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且未婚子女;
    • 2B(23%的上述配額):永久居民的已成年(已滿21歲)但未婚子女。
      此類別之配額每年為114,200名及第一類優先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3. 第三類優先(FB3)
    • 美國公民的已成年(已滿21歲)且已婚子女。
    • 此類別配額每年為23,400名及第一、二類優先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4. 第四類優先(FB4)
    • 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 此類別配額為65,000名及第一、二、三類優先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二、 技術移民,基本上可分為五類:

  1. 優先工作類別(Priority Workers)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28.6%。
    再者,此類別的最大優點乃綠卡申請人不須先取得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e)的核准,而可在原居留國(例如台灣)直接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為取得美國勞工部核發勞工卡,申請人必須證明當地沒有任何一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可適任該工作而只有外國申請人適任此工作。)
    此類別可細分為下列三種:
    1. 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之特別傑出人才(Alien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2. 特別傑出教授(講師)或研究員(Outstanding Professors or Researchers)
    3. 跨國企業的高階主管或經理人(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2. 專業人才類別(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s)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28.6%及上述優先工作類別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此類別可分為下列二種:
    1. 在科學、藝術或商業上具有特殊才能者(Aliens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2. 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加上五年專業工作經驗者。
       
  3. 學士專業雇員,技術專業雇員或不具技術專業雇員(Professi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 Skilled, or Un-Skilled Worker)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28.6%及上述優先工作類別、具有特殊才能者二類別未使用部分。
    此類別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學士專業雇員:申請人須具大學學士文憑;
    2. 技術專業雇員:申請人須具有二年以上的專業訓練或經驗;
    3. 不具專業技術雇員:申請人不符合上述(a)(b)的雇員
       
  4. 特別移民:此類別包括美國政府海外雇員及宗教人士(例如:牧師、神父),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7.1%。
     
  5. 投資移民:
    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7.1%。
    基本上,申請人需在美國投資美金50萬元(高失業區)或100萬元(一般地區)於一新企業,並在二年內直接雇用10個全職美國員工。但此例外規定,乃申請人可投資美金50萬元於特許的經貿特區(Regional Center),並證明二年內直接或間接雇用10個全職美國員工。

   
三、 抽籤移民

每年配額為50,000-55,000名。再者,參加抽籤移民的資格條件如下:

  1. 具有高中畢業文憑、等同高中畢業的同等學歷、或過去5年具有至少符合美國勞工部認可2年訓練的工作經驗;與
     
  2. 申請人須為台灣出生(以2008抽籤移民規定為例)或美國政府公布的其他合格出生地。

   
四、 政治庇護及難民

  1. 每年平均處理100,000名額。
     
  2. 申請人必須證明因種族(Race)、宗教(Religion)、國籍(Nationality)、所參加的社會組織(Membership)或政治主張(Political Opinion)不同,而遭受迫害。再者,申請人必須證明因上述迫害而產生有根據的恐懼(Well-Founded Fear)。因此,申請人不願意或不能返回其祖國或原居住國。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L -1 簽證

  1. L-1 簽證持有人及其持有 L-2 簽證的配偶、 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與
  2. 持有 L-2 簽證的未成年子女可合法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中學,並在其 21 歲以前享有等同美國公民的公立大學學費優待。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者);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L-1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辦理 L 簽證的二種案例如下:

  1. 某甲已有三年經驗擔任台灣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並擁有該台灣公司90%股權,為申請全家之L 簽證,某甲個人投資 15 萬美金以取得由美國親戚已開設的美國貿易公司75%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L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已有五年經驗擔任台灣一營造公司的總經理。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將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送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因此,某甲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台灣公司投資20萬美金且擁有100%股份的建材進出口公司。據此,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 L 簽證。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L-1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L-1簽證。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 L-1 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L簽證的案例如下:

  1.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之公司,為發展其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取得原為其美國代理商公司之60%股份,並派遣已有二年經驗擔任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副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2. 甲公司為台灣上市公司,為發展其美國業務,甲公司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發展需求,甲公司派遣已有一年經驗擔任事業群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事業群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品廣字第 106034 號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E-2 簽證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E-2簽證持有人全家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美國在台協會核發之E-2簽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時若符合規定,可再申請延簽)。再者,E-2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E-2 簽證後,即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 21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另一方面,為確保E-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投資的安全性及發展性,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美國:

  1. 成立一個100%個人擁有股份的新公司
  2. 與美國親友(可以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合資一家新公司
  3. 投資其在美國親友已擁有並營運數年的美國公司
  4. 加入美國連鎖事業經營等方式。

但問題是,如何取得 E-2 簽證呢?依法, E-2 申請人,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和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註:中國與美國並無上開投資協定,故大陸人士無法申請 E-2 簽證)

E-2 申請人除了上述之國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 若E-2簽證申請人為美國公司的投資人,一般而言,E-2簽證申請人必須擁有該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E-2 申請人擁有該美國公司60%的股份);
     
  2.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對其投資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一般投資額為15萬美金(例如:E-2 申請人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其擁有 100%股份的公司);與
     
  3.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擔任上述美國公司之股東、主管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再者, 其所投資的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員工(通常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

E-2簽證申請人若擁有一家台灣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高階主管時,可選擇不用個人名義投資美國公司,而用台灣公司直接投資美國公司(此時美國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而非「E-2簽證申請人」。此時,除了E-2簽證申請人可以申請E-2簽證外,台灣公司其他經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亦可申請E-2簽證合法至美國公司工作。

經分析,辦理 E-2 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現有二位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分別就讀高中一年級及國中二年級。為申請全家之 E-2 簽證,某甲投資 16 萬美金與美國親戚(美國公民)在美國合資成立一家新的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並擁有該公司80%的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E-2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與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建築設計公司的建築師。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送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返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此時,某甲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其個人100%擁有的建材進出口公司,進而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E-2簽證。
     
  3.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並擁有該公司9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新設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業務發展,台灣公司之國際業務部經理(某乙)亦可申請E-2簽證,而獲派至美國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某乙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E-2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

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E-2簽證。依法,該員工一旦於「美國在台協會」取得其5年有效的E-2簽證後,即可自由進出美國並合法於其E-2簽證有效期限內在美國工作。

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依美國移民法規定,不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E-2 status)的轉換。但若該台灣公司員工持有B1/B2簽證時,則可選擇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的轉換。值得注意的事,若申請人非直接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而向美國境內的「國土安全部」申請E-2身份時,其E-2身份(E-2 status)的有效期只有2年而非5年。此外,在美國境內取得E-2身份的申請人,若計畫短暫返回台灣,於再次返回美國工作時,必須再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E-2簽證(E-2 Visa),因為美國「國土安全部」只能核發E-2身份(E-2 status)。若計畫自由進出美國,該台灣申請人須取得合法的E-2簽證(E-2 Visa)。

依規定,申請E-2簽證,申請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與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皆擁有申請美國E-2簽證的資格。(中國與美國並沒有簽署上述投資協定,所以中國大陸”國民”或”公司”皆無法申請E-2簽證。)

再者,若申請人為台灣合法設立的公司時,此公司除了上述的國籍限制外,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方可協助其員工取得E-2簽證並派遣至其美國子公司工作:

  1. 若台灣公司為美國公司之投資人,一般而言台灣公司必須擁有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台灣公司佔美國公司60%股份)。
     
  2. 所派遣的員工其國籍必須為中華民國,而且在美國公司必須擔任高階主管、經理或具有專業技能的職位。
     
  3. 台灣公司必須對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其投資金額一般為15萬美金。再者,上述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職員。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E-2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某甲與太太共同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以擴展美國業務。再者,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2.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且其股份100%由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為發展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與其美國代理商在美國成立一家新的合資公司,取得該美國公司80%股份,並派遣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以擴展美國業務。據此,台灣公司的二位高階經理人員,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E-2簽證。

 

品廣字第 106034 號


持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申請工作實習(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的最新規定

在 2008 年 4 月前,依舊法,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在取得大學學位,碩士暨博士學位時,皆可以申請長達 12 個月有效的工作實習身份 (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 ,因此,每一位國際學生若從學士學位開始到完成其博士學位時,將享有長達 36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

實務上,若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於取得大學學位時(一般畢業時間為當年的 5 月左右),此時,該國際學生即可在當時的 5 月至下一年度的 5 月享有工作實習身份,一般而言,若該國際學生的美國雇主有意在其工作實習身份到期而繼續雇用時,則可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為期三年的 H-1B 工作身份。但因為 H-1B 工作身份的配額有限,依 2007 年與 2008 年紀錄,在每一年度開始的一個星期內即已將全年度的配額用完,此使得國際學生往往即使已找到理想的美國工作,也常因無法取得工作許可證而被迫在其工作實習身份到期日後,即必須回到學校繼續深造或離開美國。因此,美國移民局於 2008 年 4 月頒布新規定,針對持有科學( science )、科技( technology )、工程( engineering )或數學( mathematics )學位的國際學生,准許於其原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到期時,再申請延長 17 個月,據此,其工作實習身份可長達 29 個月。


下列為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申請延長 17 個月工作實習的 7 個要件

  1. 在取得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學位後,未曾申請過延簽者;
  2. 目前已取得畢業後為期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
  3. 自美國移民與海關執行單位認可辦理交換學生計畫的專科或大學畢業,並取得在美國國土安全局所製作之列上所列之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學位者;
  4. 在美國公司實習的工作性質須與所學有直接相關者;
  5. 其僱主必須參與美國移民局 E-Verify 計畫之公司( E-Verify 是 美國公民移民局與社會安全管理局通力合作的免費電腦系統,此電腦系統可幫助僱主審核新僱員的資格);
  6. 僱主須同意,在工作實習學生之僱用契約終止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學校當局;與
  7. 此工作實習的國際學生必須保持其 F-1身份。


程序上,符合資格的學生必須填寫遞交 I-765 表格。 I-765 表格必須在此國際學生目前的實習期限到期前遞交。在期限前遞交 I-765 表格的國際學生,在美國公民移民局審理其延期申請時可享有最多 180 天繼續工作的權利。 除此之外,在期限內提出實習延簽的國際學生,若目前擁有授權工作之 I-766 身份, 則其 I-766 期限自動展延至工作實習延簽審理完成為止。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安全局並未規定 F-1 簽證學生於工作實習期間之未受僱期限。也就是說,依舊法,國際學生在獲得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期間,可合法不必在任何美國公司工作。然而, 此 C-50 之新規定明確指出,申請 12 個月工作實習之國際學生可享有最多 90 天的未受僱期,而申請 17 個月工作實習延簽之國際學生則享有最多 120 天之未受僱期。

97權網字第970910號


留學生休學或不當轉學是否會喪失學生身份探討

留美學生若在校成績不佳,自行休學或沒有經原學校正式批准而自行轉學到其他美國學校旁聽,這些行為是否會導致其子女喪失原擁有的美國合法F-1學生身份? 以下為相關之說明:

  1.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擁有F-1身份之外國學生若因故沒有繼續在原批准的美國學校就讀時,將喪失其原合法學生身份,但若上述時間在5個月內,美國移民局通常會核准其回復原合法學生身份(Restatement)。
     
  2. 但若喪失合法學生身份期間已超過5個月的期限時,依美國法8 CFR 214.2(f)(16)(i)(A)(F)規定,除非該國際學生能能同時符合以下2條件時,美國移民局才會批准其合法回復原學生身份
    • 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如:生病、受傷等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或因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之過失而延遲申請回復其學生身份)
    • 若不准許其原學生身份回復,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ly Hardship)
       
  3. 根據最新的移民法規定,自2003年8月1日後,國際學生必須換發持有可由電腦追縱系統SEVIS(Student &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判讀的I-20 ;因此原就讀學校的國際學生顧問一般會在該國際學生未到校上學或依規定註冊時,經SEVIS系統通知美國移民局,此時,若該學生離開美國回台渡假後,再進入美國時,將會面臨機場移民官之查問並拒絕入境。

最後,依美國移民法規定自1997年4月1日之後,任何外國人士若非法居留美國達180天,出境後3年內不准再進入美國,而若非法居留美國達一年,則出境後10年內不准再進入美國。因此在美國留學的台灣學生不可不注意其美國合法學生身份之維持,以免喪失未來合法自由進出美國之權益。


留學生持 F-1 簽證最新規定探討

以下為美國移民局對持有F-1簽證留學生的最新相關規定

  1.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在取得大學學位、碩士學位暨博士學位此三種學位時,皆可以申請長達一年有效之工作實習身份(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因此每一位國際學生從學士學位開始到完成其博士學位時,將享有長達三年的工作實習身份。但依規定,此國際學生必須在其學位課程完成前即已提出此工作實習身份之申請,才可合法取得此項權利。
     
  2.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當其地址變更時,必須在10日內通知該校之學生顧問。而學校依法必須於21日內將上述地址變更記錄輸入移民局規定之SEVIS (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 )。
     
  3. 當下列之任一事件發生時,F-1國際學生所就讀之學校必須於21日內通知移民局
    1. 此國際學生沒有維持F-1學生身份 (此包括該國際學生未經學校核准而註冊學分不足);
    2. 此國際學生沒有完成其學業課程;
    3. 此國際學生改變學生姓名或地址;
    4. 此國際學生不依I-20所載畢業時間規定而提早畢業;或
    5. 此國際學生受到學校任何懲戒。
       
  4. 持有I-20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文件的國際學生,必須於西元2003年8月1日後全部換成持有SEVIS I-20,以利其日後進出美國。再者,此國際學生若計畫於開學前提早至學校報到,依規定可於開學前30天抵達美國(原規定為60天)
     
  5.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必須於學業完成或工作實習身份到期後60天內離開美國,再者,此60天期間不可因任何理由而延長。
     
  6.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於喪失學生身份(F-1 Status),而申請回復其國際學生身份時,必須遵守以下之新規定:
    1. 若喪失其合法學生身份未超過五個月,可回復其身份
    2. 若喪失其合法學生身份己超過5個月,此國際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時,才可回復其身份
      • 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生病、受傷等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的過失而延遲申請回覆其學生身分)
      • 若不准許回復學生身分時,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 hardship)
         
  7. 當國際學生因學習困難而需延長其I-20所允許的修課年限時,須向學校的學生顧問提出申請。再者,上述修課期限的延長申請,必須在I-20所規定的修課期限完成前提出。否則,若其在美國居留已超過I-20所允許的居留期限時,將被視為非法居留。

小留學生不得不知 ( II ) 留學生如何經由工作機會 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簡介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國際學生於取得美國合法大學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時分別享有一年實習(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機會,因此計畫於畢業後在美國工作的國際學生,應經由在學的美國學校向移民局申請而取得上述一年實習資格。通常國際學生於取得此一年實習資格後,即可合法於畢業後在美國居留並尋找工作機會。

當獲得美國公司工作聘雇時,則可要求該公司贊助申請短期工作身份(通常為H-1B類別的身份)。一般而言,此類H-1B短期工作許可的期限第一次申請可為三年;若需要則可再延長三年。依法律規定,每一位國際學生一般享有總共6年H類別的短期工作身份。也就是說,一般國際學生若計畫長期在美國居留,應計畫在上述6年的工作機會中申請並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身份。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藉由工作而取得綠卡者,可分為5種優先類別申請。但針對留美學生而言,通常只適用下述之三種工作優先類別;

一、 第一類優先,有三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一)申請人為獲得國際或國內(例如:台灣或美國)獎項等之具有特殊重大才能者(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若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中之任三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1. 因專業傑出而獲頒國內或國際獎項;
  2.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會員;
  3.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主要媒體、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4.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關的評審人或裁判人;
  5. 其專業對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具有原創性的貢獻;
  6. 其署名的學術文章獲選發表於專業,主要商業出版品或媒體上;
  7. 其藝術或專業作品曾發表於藝術展覽場或發表會上,
  8. 其專業表現使其在任一享有盛名之組織或機構擔任領導人(主角)或主要職任;
  9. 此申請人收入比其外同類專業人士顯著高出許多的證明;或
  10. 此申請人若為藝術表演者,可用其票房成功為專業傑出證明(例如在唱片、影片、現場表演等方面)。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在美國攻讀產品設計學士學位時,其設計圖獲得美國暨日本產品設計協會首獎,作品並在多數美國專業產品設計雜誌發表。此台灣留美學生不需在任何美國公司工作,可個人自行申請美國綠卡。

 

(二)申請人必須具有至少三年經驗以上之大學傑出老師或大學研究員(Outstanding Professor or Researcher)

若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任二項,可由聘任的美國大學贊助申請綠卡:

  1. 因專業傑出而獲領國內或國際獎項;
  2.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或組織會員;
  3.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專業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4.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問的評審人或裁判人;
  5. 其專業對科學或學術研究有原創性的貢獻;
  6. 其署名之學術著作獲選發表於專業期刊、雜誌或出版品。
    (通常擁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常已符合上述5及6項的要求)

案例:某一台灣留美學生,在赴美攻讀博士學位前,已在台灣之某大學擔任講師3年,並於其取得美國博士學位後,獲聘美國某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此時即可由美國大學贊助申請美國綠卡。

 

(三)申請人為國際公司之交換主管或經理人員(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二、 第二類優先,有二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一)申請人具有特殊才能者(Alien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若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的任三項,可由聘任的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1. 出具正式學歷文件顯示申請人擁有大學或專科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
  2. 由過去或現在雇主出具在職證明,證實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已有10年的全職經驗;
  3. 若專業領域須特殊證照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已擁有此特殊證照;
  4. 由申請人收入可證明其擁有特殊專才;
  5. 申請人為專業協會或組織會員;
  6. 申請人的專業成就或重大貢獻已受到同業、專業組織、政府機構或商業組織認可。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二)申請人須具有

  1. 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或
  2. 具有學士學位加上五年專業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於順利取得某州立大學電機碩士學位後,任職於一家美國電腦公司,此時這位學生可由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本類別的申請人一般須先取得「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e)後才能進而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但若申請人的工作性質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即可不須先經過「勞工卡」的審查,而可直接申請綠卡。

再者,申請人如何證明其美國工作性質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呢?依In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NYSDOT”)案例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1. 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性質本身具重大利益(”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例如:申請人的美國工作乃負責造橋工作);
  2. 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對美國整個國家(”Will Be National in Scope”)有貢獻,而非只針對單一地區有貢獻(例如:申請人的雇主為美國聯邦政府,申請人的工作乃受其雇主在全美國某些重要地點造橋);
  3. 美國企業或機構必須證明,對美國國家利益而言,雇用此外國申請人比雇用其他合格美國專業人士有顯著貢獻(Ability to perform the duties is significantly above the peers)。(例如:美國雇主須證明,因外國申請人過去卓越的學術或專業表現,若雇用此申請人將比雇用其他合格的美國工程師更能確保造橋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 第三類優先:有三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1. 申請人須具有二年以上訓練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Skilled Worker)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2. 申請人具有大學學位者(Baccalaureate Degree)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於順利取得某州立大學電機學士學位後,任職於一家美國通訊公司,此時這位學生可由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3. 申請人乃不符合本類別 1. 2. 規定之無專業技術人士(通常而言,清潔工被納入此 3. 類別)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留美學生申請美國綠卡方式,多屬於第二類優先及 第三類優先。但此第三類優先與上述第一、二類別優先最大的差異乃第一、二類別工作優先的台灣出生綠卡申請者,沒有移民配額等候期,而第三類優先申請人必須於綠卡申請案提出後再等待數年後才有移民配額。再者,若經第二類及第三類工作優先申請綠卡者,除了符合1.美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例如:具特殊貢獻的軟體工程師、創投管理人或化學工程師等);2.勞工部已特別列入為「勞工場短缺的工作」(例如:護士)的二種類別以外,一般申請人必須先取得勞工部核准的勞工卡。而上述勞工卡之取得條件,乃申請人必須證明美國公司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在當地沒有其他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符合該工作資格,而僅有此申請人符合。一般而言,綠卡申請成敗常取決於申請人是否可順利取得勞工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綠卡申請人為尚未完成台灣兵役義務的役男時,因其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於美國學業完成後,往往即將到期,且因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而無法辦理護照更新。此外,若在綠卡申請過程,被美國公司派往亞洲國家開會,此時因無法自由進出美國乃其他國家,而不能完成美國公司指派的工作時,將會影響其工作的延續與升遷。若不幸被解雇,則依法必須立即離開美國,否則逾期居住美國,將會影響日後再取得美國的合法簽證。

因此,為保有子女日後在美國的工作權,最佳選擇乃由父母中任一人為綠卡主申請人,而當父母取得美國綠卡時,其子女凡未滿21歲者,皆可伴隨父母取得綠卡(蓋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小孩已達21歲時,則視為成年人,此時不可以因父母之綠卡申請而同時取得美國綠卡)。

更進一步而言,若上述子女順利伴隨父母取得美國綠卡,且假設該子女也尚在美國高中或大學讀書,此時當該子女於研究所畢業時,即可依法取得美國公民資格(依法,美國綠卡持有人於取得綠卡5年後,若上述期間內合法在美國實際居留2年半,即可申請美國公民並持有美國護照)。

由以上分折可知,留學生於美國學業完成後,若計畫在美國就業或定居必須儘早規劃,否則往往因台灣的義務兵役、護照到期或美國工作簽證等問題,將無法順利完成其目標。

99權網字第99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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