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 基本類別
(Entrepreneur Immigration- Base Category Program)

 

 

加拿大特定省份也開放省提名(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 PNP)移民的申請,如果您符合下列條件,即可考慮申請加拿大的省提名移民:

  1. 擁有專業技能、相關教育背景、工作經驗,能夠對特定省分/地區的經濟有所 貢獻
     
  2. 有意願居住在該省分,且
     
  3. 有意願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如果您申請的移民項目是透過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進行,只要獲得省政府提名,您在快速通道所使用的綜合排名系統(Comprehensive Ranking System, CRS)中,分數可現加600分,這樣的高分幾乎可說是獲邀移民的保證。除此之外,各省也提供創業類型的省提名計畫,是有志於海外經營公司的企業主/高階經理人特別有競爭力的項目。

加拿大有數個省份/地區提供省提名計畫,英屬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又稱BC省)即為其中之一。BC省為加拿大最西部的省,背山面海、腹地廣大,首府為溫哥華島的維多利亞,最大城為溫哥華。此處氣候冬暖夏涼,一直是華人移民加拿大的熱門選項。因此,對於初移民加拿大的人來說,BC省是一個相對容易融入的居住環境。

在眾多移民加拿大的方式中,BC省省提名計畫中的「創業移民計畫 – 基本類別」是國人較具競爭力的項目。

 

根據BC省政府的最新規定,如想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 基本類別」,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個人淨資產

至少60萬加幣合法取得的個人淨資產

管理經驗

過去10年至少3年的企業主經驗(持股10%以上)或至少4年的高級管理經驗

學經歷

大專以上學歷(需認證),或過去5年中有3年曾積極營運100%持股之企業

語言能力

英文/法文能力達到CLB4以上

投資額

針對提案的企業至少投資20萬加幣(此額度以內不可融資,持股比例須達33.33%以上);如為收購企業,則需投資至少5萬加幣來改善/擴增該企業

創造工作機會

創造至少1個全職工作機會給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基本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且您計畫前來加拿大投資的企業不屬於BC省政府公布的「不符資格企業類型」(Ineligible Businesses),您都有機會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如要參加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您必須先在BC省的線上申請暨註冊系統中建立檔案並繳費註冊(加幣300元)。成功註冊後,系統會依您的個人條件及創業計畫給您一個分數。分數越高,越可能獲BC省政府邀請申請省提名計畫。這個分數的滿分為200分,為不同評分項目的分數加總,有些項目須達到最低分數標準,您才能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評分項目如下表:

評分項目

分數

 

個人條件

過去的管理經驗
及企業主身分

24

淨資產

12

個人投資總額

20

創造的工作機會

20

投資地區

12

適應能力

32

個人條件總分

120

創業計畫

創業計畫可行性

30

技能轉移

20

經濟利益

30

創業計畫總分

80

最高總得分

200

 

BC省政府針對每一個評分項目都有詳細的規定,每個細節都可能改變您獲得的分數,進而影響您是否能獲邀申請BC省省提名移民計畫。需特別注意的是,您提出的創業計畫一經註冊,即無法更改。因此,實際的商務考察和嚴謹專業的創業計畫研擬就變得特別重要。

 

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基本類別的相關申請流程主要區分為三個階段:

  1. 獲邀申請後-

    您必須於至多120天內遞交申請,否則將失去申請資格。進行申請時,您必須委託獲BC省認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您查核及簽證個人淨資產及其合法性。在上述期限內,您必須將簽證報告、輔助文件和完整的創業計畫線上遞交給BC省政府,並繳交加幣3500元的申請費用。

  2. 遞交申請後-

    BC省政府會審核您提供的文件,也有可能要求您親自前往當地進行英文面試,說明您的創業計畫。BC省政府核准您的申請前,會請您簽署營運目標協議,約定您的企業在一定時間內須達成的營運目標。

  3. 實際營運企業並取得提名證書-

    省政府會發給您一封支持信(90天有效),讓您憑藉該信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局(IRCC)申請工作簽證(效期通常為兩年),並於一年內前往當地營運企業。只要能在約定時間內達成營運目標並遞交成果報告,BC省政府即會核發提名證書。提交營運成果報告時,您必須證明從您登陸BC省至提交成果報告期間,您有75%的時間皆在BC省活動。取得省政府的提名證書後,您即可於180天內向IRCC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且BC省為加拿大的熱門移民地點,十分競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選擇創業的地點位於BC省特定地區,便可申請該省的「創業移民計畫- 區域試點類別」,以較低的投資額、較寬鬆的條件要求來取得BC省的省提名資格。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BC 省省提名創業移民 – 區域試點類別
(Entrepreneur Immigration- Regional Pilot)

 

 

BC省一向是加拿大的移民熱點,如要提高獲得BC省省提名的機率,也可以考慮申請該省創業移民計畫的區域試點類別,讓您以較低的投資額、較寬鬆的條件要求來取得BC省的省提名資格。

 

根據BC省政府的最新規定,如想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 區域試點類別」,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個人淨資產

至少30萬加幣合法取得的個人淨資產

管理經驗

過去5年中有至少3年的企業主經驗(持股10%以上)或至少4年的高級管理經驗

學經歷

大專以上學歷(需認證),或過去5年中有3年曾積極營運100%持股之企業

語言能力

英文/法文能力達到CLB4以上

商務考察

前往欲投資的目標社區進行商務考察,並取得社區的支持信

投資額

針對提案的企業至少投資10萬加幣(此額度以內不可融資,持股比例須達51%以上),且企業類型必須符合目標社區公布的經濟發展優先項目

創造工作機會

創造至少1個全職工作機會給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基本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且您計畫前往該地區投資的企業不屬於BC省政府公布的「不符資格企業類型」(Ineligible Businesses),您都有機會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如要參加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的區域試點類別,您必須先在BC省的線上申請暨註冊系統中建立檔案並繳費註冊(加幣300元)。成功註冊後,系統會依您的個人條件及創業計畫給您一個分數。分數越高,越可能獲BC省政府邀請申請省提名計畫。這個分數的滿分為200分,為不同評分項目的分數加總,有些項目須達到最低分數標準,您才能獲邀申請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評分項目如下表:

評分項目

分數

 

個人條件

過去的管理經驗
及企業主身分

24

淨資產

6

個人投資總額

10

創造的工作機會

15

社區人數

6

在BC省的投資地區

12

適應能力

67

個人條件總分

140

創業計畫

創業計畫可行性

30

技能轉移

15

經濟利益

15

創業計畫總分

60

最高總得分

200

 

BC省政府針對每一個評分項目都有詳細的規定,每個細節都可能改變您獲得的分數,進而影響您是否能獲邀申請BC省省提名移民計畫。需特別注意的是,您提出的創業計畫一經註冊,即無法更改。因此,實際的商務考察和嚴謹專業的創業計畫研擬就變得特別重要。

 

BC省省提名創業移民計畫- 區域試點類別的相關申請流程主要區分為三個階段:

  1. 獲邀申請後-

    您必須於至多120天內遞交申請,否則將失去申請資格。進行申請時,您必須委託獲BC省認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您查核及簽證個人淨資產及其合法性。在上述期限內,您必須將簽證報告、輔助文件和完整的創業計畫線上遞交給BC省政府,並繳交加幣3500元的申請費用。

  2. 遞交申請後-

    BC省政府會審核您提供的文件,也有可能要求您親自前往當地進行英文面試,說明您的創業計畫。BC省政府核准您的申請前,會請您簽署營運目標協議,約定您的企業在一定時間內須達成的營運目標。

  3. 實際營運企業並取得提名證書-

    省政府會發給您一封支持信(90天有效),讓您憑藉該信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局(IRCC)申請工作簽證(效期通常為兩年),並於一年內前往當地營運企業。只要能在約定時間內達成營運目標並遞交成果報告,BC省政府即會核發提名證書。提交營運成果報告時,您必須證明從您登陸BC省至提交成果報告期間,您確實在您投資的社區生活,且有75%的時間皆在BC省活動。取得省政府的提名證書後,您即可於180天內向IRCC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且BC省為加拿大的熱門移民地點,十分競爭。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魁北克投資移民

 

 

魁北克投資移民

 

 

作為加拿大的最大省,魁北克擁有豐富多元的自然和人文地景,以及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如果您有意以投資移民的方式取得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分,魁北克投資移民必定是值得您考慮的選項之一。

 

魁北克投資移民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 申請人本人或申請人與配偶共同擁有至少200萬加幣的資產淨值(不包含申 請日前6個月內贈予的資產)
     
  2. 在過去5年內擁有至少兩年的完整管理經驗,且該管理經驗必須涵蓋對財政、 人力和物料的規劃及管控。如為擔任學徒或參與結訓後可獲得證書的訓練課程,則不納入相關經驗的計算
     
  3. 有意願在魁北克定居
     
  4. 和官方認證參與投資移民計畫的金融中介簽署投資協議
     
  5. 對魁北克投資署(Investissement Québec)進行為期五年、至少120萬加幣的投資(可融資)。五年投資期滿後,政府保證歸還全部本金
     
  6. 申請人及同行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民主價值與魁北克價值觀測試」(Attestation of learning about democratic values and the Québec values)
     

當然,魁北克政府也會將您的年齡、教育背景及語言程度納入評估。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您就可以申辦魁北克投資移民。
 

遞交申請案後,審核時間會因地區、申請數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雖然目前魁北克投資移民到2021年3月31日皆為停止收件的狀態,但機會是留給做好準備的人,且此投資項目不要求投資人積極投入企業管理,相比其他移民方式來說有更大的彈性。如果您有意透過這個途徑移民加拿大,應及早了解相關規定並做好萬全準備。投資移民的申辦細節繁多,且攸關大筆投資資金,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自僱移民

 

 

加拿大自僱移民

 

 

加拿大政府亦開放自僱型工作者進行移民申請。
根據加拿大政府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您就具備申請自僱移民的資格:

  1. 具備相關經驗
  2. 願意且能夠在加拿大從事自僱型工作
  3. 符合此移民方案的篩選標準

 

那麼,「相關經驗」的定義是什麼呢?

加拿大政府對「相關經驗」有以下認定條件:

  1. 申請者曾參與世界級的文化/運動活動,或
  2. 曾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從事文化/運動活動

以自僱型工作者而言,您至少須有2年以上的上述經驗,且該經驗須發生在特定期間(距申請日5年內到加拿大政府完成您的移民審核當日),才可認定為「相關經驗」。當然,您擁有越多年的相關經驗,獲得的分數越高。

 

總體來說,認定「相關經驗」的時間長度最低標準如下:

* 文化活動

  1.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從事文化活動,或
  2.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參與世界級的文化活動,或
  3. 曾有一整年以自僱型工作者形式從事文化活動,且另有一整年參與世界級的文化活動

* 運動活動

  1.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參與運動活動,或
  2. 曾有兩個完整年度參與世界級的運動,或
  3. 曾有一整年以自僱型工作者的形式參與運動活動,且另有一整年參與世界級的運動活動

如果您符合上述標準,即可遞交自僱型工作者的移民申請。

 

您可能會想問:「文化活動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加拿大政府的規定,從事「文化活動」的包括以下工作者:

  1. 作者/作家
  2. 創意或表演藝術家
  3. 音樂家
  4. 畫家
  5. 雕刻家或其他視覺藝術家
  6. 與動畫相關的技術支援或其他工作者
  7. 創意設計師
  8. 工藝家

 

 

針對自僱移民的申請,加拿大政府會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和文件進行評分,評分標準如下表:
 

篩選標準

最高分數

教育程度

25

相關經驗

35

年齡

10

英文/法文能力

24

適應能力

6

總分

100

 

加拿大政府對表中各項篩選標準都訂有更詳細的給分規則,您必須達到至少35分的標準,方能進行後續申請流程。通過審核後,您和一同申請移民的家人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此外,您也必須證明您擁有足夠財力供您和家人在加拿大生活,才能取得永久居留的資格。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跨國企業內部員工派遣工作證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加拿大 不得不知的內部員工派遣工作證

 

 

是加拿大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而推出的工作簽證,即跨國公司可派遣高級管理人員到加拿大分公司、子公司和關係企業工作,而透過該計畫獲得的工作許可證無須取得勞動力市場影響評估(LMIA)。主申請人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即可透過省提名、技術移民或其他合適的移民途徑申請永久居留權。

 

此項目的優勢是什麼呢?

  1. 申請門檻低:無年齡及語言要求,也無須提供資金來源
     
  2. 申請速度快:審理週期穩定,約幾個月內可登陸加拿大
     
  3. 不須取得勞動力市場影響評估(LMIA)
     
  4. 申請人不須長期待在加拿大公司,只須擁有真實明顯的聘雇關係及加拿大公司職位
     
  5. 工作簽證續簽要求低:對加拿大公司無營業額和利潤的要求,只須加拿大公司和外國公司仍保持正常營運及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之關係
     
  6. 家人也享有福利待遇:主申請人及配偶可以獲得工作許可證,子女可獲得學習許可證,就讀公立學校免學費;且在簽證有效期內,申請人及其家人可以在加拿大享受免費的醫療保健服務
     

您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1. 目前任職於某台灣跨國公司,計畫前往該台灣公司位在加拿大的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工作
     
  2. 加拿大公司持續合法營運中
     
  3. 前往加拿大公司任職的工作屬於以下三類別之一:
    • 行政主管:主要負責指導企業或是其主要組成部分的管理工作的主管。
    • 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整個或部分企業,並監督/控制其他經理或專業人員/工作的員工。
    • 專業知識人員:對企業產品或服務擁有專業知識或對企業流程和程序具有高專業知識水平的員工。
       
  4. 過去 3 年至少有 1 年任職於台灣跨國公司,且職位與將到任之加拿大公司職位相似
     

ICT 之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何?

公司內部員工派遣計畫下,第一次獲得的工作許可證效期最長可達 3 年,但如將赴任的加拿大公司為新創公司,第一次工作證效期則為 1 年。再者,此兩者皆可延簽。根據加拿大政府規定,跨國調派人員的 ICT 總年限依職位類型而有所不同,如下表所示:

 

職位類型 簽證總年限
專技人員 5 年
高階管理人或資深主管 7 年

 

持 ICT 工作簽證者能否申請永久居留權?

跨國調派之人員在工作一段時間後,通常可以藉由該工作經驗進一步申請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透過加拿大的 Express Entry 聯邦移民項目,持 ICT 工作簽證的員工無須取得LMIA,即可獲得綜合排名系統(CRS)的積分,增加其受邀申請永久居民身分的機會;除此之外,該員工也可透過省提名、技術移民或其他合適的移民途徑申請永久居留權。

 

經分析,辦理 ICT 工作簽證的案例如下:

某甲已有三年經驗擔任台灣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並擁有該台灣公司 90%股權,為申請 ICT 工作簽證,某甲個人投資 20 萬加幣以取得由加拿大親戚已開設的加拿大貿易公司 75%股份。據此,某甲順利取得 ICT 工作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加拿大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加拿大居留及求學。在加拿大工作、生活一段時間後,某甲即透過加拿大的 Express Entry 聯邦移民項目,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聯邦新創事業簽證移民

 

 

加拿大聯邦新創事業簽證移民

 

 

新創事業簽證(SUV)為加拿大政府於 2013 年 4 月 1 日公布的移民項目。主要目的在於吸引有技術專長的國際人才和具有創新精神的外國企業家,爲加拿大引進新的技術知識,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並提升加拿大的經濟實力和全球競爭力。

此項目並沒有創業城市的限制,只要申請人有科技創新的商業計畫或想法(例如:IT、生物醫療、環保科技、人工智慧等),均可申請。

 

此項目有什麼優勢呢?

  1. 如為較大投資案,一次最多可由五個人共同申請;其中一人當主申請人、其他人當副申請人。
     
  2. 主申請人可先取得工作簽證,快速赴加拿大創辦企業,同時申請移民。副申請人可同時拿工作簽證,與主申請人一起到加拿大創業;也可等移民批准再到加拿大。
     
  3. 只要依企劃書積極創業,即使生意失敗也不會影響永久居留之身份。
     

如要透過上述途徑移民,您必須具備什麼條件呢?


新創企業 須符合加拿大政府的相關規定
英文成績 CLB5 以上
資金 足夠的創業資金(依企業類型)及安家資金
資金來源 無要求
犯罪紀錄 無任何犯罪紀錄
指定機構推薦函
  1. 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s)
  2. 天使基金(Angel Investors)
  3. 企業孵化器(Business Incubators)

 

加拿大新創事業簽證申請流程(需時約 1.5-2 年)

  1. 向指定機構展示新創事業計畫,以取得該機構之推薦函
     
  2. 遞交永居申請並完成生物辨識建檔
     
  3. 通過健檢並取得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 獲得永居身分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自營業主 LMIA

 

 

加拿大自營業主 LMIA

 

 

自營業主項目特別適合學歷和英語能力有一定水平、擁有自己的公司或是身為高階管理人員的申請人。有別於傳統投資移民,自營業主 LMIA 的申請方式為申請人於加拿大自行創立新公司或購買一個已營運的企業,並持有 50%以上的股份,以順利取得拿大合法工作簽證。再者,申請人於獲得工作簽證後,即可申請 EE 系統的聯邦技術移民類別(FSW)或合適的省提名方式,以取得永久居留權。

 

此項目有什麼優勢呢?

  1. 無創業地點、企業規模及投資金額限制,投資彈性大,自主經營管理,主動權操之在己
     
  2. 無須符合經營時間、成效等規定,只要取得自營業主 LMIA 即可開始申請移民
     
  3. 憑自營業主 LMIA 工作許可證可獲得額外 200 分的 CRS 分數,有利於聯邦技術移民類別(FSW)的申請
     
  4. 一人申請,全家皆可前往加拿大生活。申請人之配偶將獲得開放工作許可證(Open Work Permit),可於加拿大任何地方為任何雇主工作;未成年子女則可獲得學生簽證,享受加拿大免費公共教育之福利

 

如何透過此項目獲得永久居留權?

此項目乃是透過入股現正營運的生意,或自行設立一個全新的加拿大公司,來擔保自己申請自營業主 LMIA,以取得工作簽證。

透過 EE 中的 LMIA 加分項,將為您爭取到額外 200 分的 CRS 分數,使您的 CRS 分數大幅提升,以利加快獲取移民申請邀請 Invitation to Apply (ITA),只要收到 ITA,候選人便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

 

如要透過上述途徑移民,您必須具備什麼條件呢?

  1. 申請人需要在台灣有自己的公司或擔任高階管理人員
     
  2. 申請人須持有超過 50%以上的股份(例如:51%股份),公司的狀態須為營運中或將會營運(通常是創業),且有足夠的資金可用於營運及支付薪資給自己
     
  3. 透過積極經營企業,為加拿大經濟帶來正面影響,並創造就業機會
     

您可以選擇的商業模式如下:

  1. 購買加拿大現有的企業
     
  2. 購買專營權
     
  3. 建立新企業
     

關於自營業主 LMIA 申請流程:

  1. 購買現有的加拿大企業,或在加拿大創業
     
  2. 為自己創建企業重要職位並申請自營業主 LMIA 工作證
     
  3. 透過聯邦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申請聯邦技術移民類別(FSW)
     
  4. 獲准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

 

經分析,辦理自營業主 LMIA 的案例如下:

某甲和某乙是夫妻,育有兩位未成年子女。某甲在台灣為銀行高階經理人,他計劃與家人移民到加拿大,但無任何加拿大公司的工作聘僱或其他方式可取得加拿大的工作許可。今年初藉由移民顧問的專業評估後,確認某甲和某乙應已具備合格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英語能力、必要的財務流動性以及其他因素,可以藉由自營業主 LMIA 途徑來購買、投資並經營加拿大一家企業。經過仔細的規劃和討論後,某甲和某乙在加拿大購買了一家寵物食品商店,移民顧問團隊並協助某甲和某乙聘僱該商店的第一位員工,以協助商店的營運和管理。目前該商店正在持續擴大營運中,銷售情況也漸入佳境。某甲和某乙的商店還額外創造了兩個職位:商店經理和會計,且此兩個職位皆由加拿大公民擔任。未來,某甲和某乙計劃在當地開設連鎖店,希望能將他們的企業員工訓練為一支有效率的工作團隊。此外,於 2 年有效的自營業主 LMIA 申請獲准後,某甲順利取得了工作許可證,而某乙也取得了 2 年有效的開放工作許可證(可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為任何雇主工作),而他們的兩位未成年子女進一步獲得免費的公共教育。再者, 全家每位成員也同時獲得等同一般加拿大公民所享有的醫療健保。
 

某甲計劃透過 Express Entry 快速通道系統來申請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以他目前的總分數,預期應可快速獲得移民邀請,以幫助全家每位成員順利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加拿大聯邦快速通道

 

 

加拿大聯邦快速通道

 

 

Express Entry(EE)快速通道是進行特定加拿大移民項目申請的線上系統。申請人進入系統填妥資料後,評分標準綜合排名系統(Comprehensive Ranking System,簡稱CRS)會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語言能力、工作經驗、配偶、適應能力等條件來計算分數,並將符合最低分數門檻的候選人放入人才庫中。

CRS分數包括核心分數(最高600分)和附加分數(最高600分),滿分為1,200分。

 

核心分數的評分細項包括:

  1. 年齡
  2. 教育程度
  3. 語言能力 – 第一官方語言(英語)
  4. 語言能力 – 第二官方語言(法語)
  5. 加拿大工作經驗
  6. 適應能力,包括教育程度和工作經驗
  7. 配偶分數(如有),評分項目包含配偶的教育程度、語言能力和加拿大工作經驗

 

附加分數的評分細項包括:

  1. 加拿大學位、文憑或證書
  2. 聘期至少 1 年的工作機會
  3. 省或地區的提名(魁北克省除外)
  4. 兄弟姐妹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且現居於加拿大
  5. 較高的法語能力

 

該系統每兩週對人才庫中分數較高的候選人發送移民申請邀請 Invitation to Apply (ITA),每次邀請約 3500 人。如果獲得 ITA,申請人須在 60 天內遞交完整的申請資料並繳納手續費,方能順利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透過 EE 快速通道申辦的聯邦移民項目共分為三個類別:

(一)聯邦技術移民 (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 FSW)
(二)加拿大經驗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 CEC)
(三)聯邦技工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 – FST)

 

(一)聯邦技術移民 (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 FSW)

此項目不要求申請人的加拿大工作經驗,而是以您從事的職業、教育及語言能力為條件來申請移民加拿大,適合有特定知識或技能的專業人才。

加拿大聯邦技術移民(FSW)會對申請人的教育程度、英法語言能力、工作經驗、年齡、就業安排、適應能力等六大面向進行評估,滿分100分,申請人須獲得至少67分,才滿足聯邦技術移民的申請條件。

 

加拿大聯邦技術移民(Express Entry)六項評分標準如下:

評分項目

滿分

評分標準

得分

教育程度

25

博士文憑

25

碩士文憑,或大學就讀專業職業入門 (entry-to-practice)科系,且工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 2011 年國家職業分類表 A 項目
  • 持有執業執照

就讀科系須為以下之一:醫學系、獸醫學、牙醫系、足部醫療、視力檢測、法律系、脊椎按摩療法或藥學系

23

兩個或以上大學學士文憑,其中一個須修業至少3年

22

高中後就讀3年(含)以上專科教育

21

高中後就讀2年專科教育

19

高中後就讀1年專科教育

15

高中文憑

5

英法語言能力

28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7

第一官方語言
每項 4 分

16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8

第一官方語言
每項 5 分

20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9 或以上

第一官方語言
每項 6 分

24

聽說讀寫能力達 CLB 5 或以上

第二官方語言
總分 4 分

4

工作經驗

15

1年

9

2 – 3年

11

4 – 5年

13

6年或以上

15

年齡

12

18 – 35歲

12

36歲 (每增加 1 歲就扣 1 分)

11

47歲或以上

0

就業安排

10

申請時申請者已持有加拿大工作證在加拿大境內工作,且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工作簽證在申請者申請移民至永居簽證核發時皆有效
2. 申請者持有加拿大政府根據LMIA核發的工作證,且職位類別屬於NOC 0、A、B類。
3. 受雇於工作證上所列之雇主
4. 該雇主聘用申請者為專業技術員工

10

申請時申請者已在加拿大境內持有短期工作簽證,但不須申請LMIA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 國際協議(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205 A 工作證申請資格,或
2. 聯邦-省政府協議(federal-provincial agreement)
且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工作簽證在申請者申請移民至永居簽證核發時皆有效
(2) 申請者目前的雇主聘用申請者為專業技術員工
(3) 受雇於工作證上所列之雇主

10

申請者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未持有工作簽證,或拿到移民簽證前不在加拿大工作
2. 雇主已取得LMIA
3. 雇主憑該LMIA聘用申請者為專業技術員工

10

適應能力

10

配偶語言能力(英文或法文)達到CLB4以上程度

5

申請人曾在加拿大完成至少2年中學(含)以上之課程

5

隨行配偶曾在加拿大完成至少2年中學(含)以上之課程

5

申請人曾在加拿大全職工作至少1年

10

隨行配偶曾在加拿大全職工作至少1年

5

在前項「就業安排」中得分者

5

申請人或隨行配偶有親屬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年滿 18 歲,且現居加拿大

5

總分

100

及格分數

67

 

加拿大語言標準(CLB)與國際英語測驗系統(IELTS)成績對照表如下:

英文為第一官方語言 (First Official Language)

CLB Level

Points
(per ability)

Test Results for each Ability

Speaking

Listening

Reading

Writing

7

4

6.0

6.0

6.0

6.0

8

5

6.5

7.5

6.5

6.5

9或以上

6

7.0 – 9.0

8.0 – 9.0

7.0 – 9.0

7.0 – 9.0

 

英文為第二官方語言 (Second Official Language)

CLB Level

Points
(Total)

Test Results for each Ability

Speaking

Listening

Reading

Writing

5 或以上

4

5.0 – 9.0

5.0 – 9.0

4.0 – 9.0

5.0 – 9.0

 

申請最低要求如下:

  • 過去10年中至少有1年全職、給薪,且不間斷的NOC 0、A、B類工作經驗
     
  • 英語聽說讀寫達到最低CLB 7的程度,或是法語達到NCLC7的程度
     
  • 擁有高中或大專以上的畢業文憑
     
  • 能證明擁有足夠的財力在加拿大生活
     
  • 可合法進入加拿大,並住在魁北克地區之外
     

所謂的NOC 0、A、B工作經驗為何?

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NOC) 是加拿大政府制定的職業類別系統,NOC 0、A、B指的就是當中的0類、A類、B類工作。

  • 0類:高級管理職,如餐廳經理、部門經理。
     
  • A類:通常需要特定文憑的高專業技能職位,如: 工程師、醫生。
     
  • B類:通常透過專業訓練達成的技術類職業,如廚師、電工。
     

 

(二)加拿大經驗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 CEC)

此項目適合有至少一年加拿大工作經驗的技術人才。

申請最低要求如下:

  • 過去3年中有加起來滿1年的給薪工作,工作地點在加拿大,且工作經驗類別屬於NOC 0、A、B類
     
  • 英語程度按職業別至少須達到CLB 7或者CLB 5 的程度
     
  • 可合法進入加拿大,並住在魁北克地區以外
     

加拿大的工作經驗如何認定?

過去3年中有加起來滿1年的給薪工作,工作地點在加拿大,且工作經驗類別屬於NOC 0、A、B類

  • 必須為合法的工作身份(擁有工作簽證)
     
  • 全職(Full-time)或加起來滿足時數要求的兼職(Part-time)工作
     

 

(三)聯邦技工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 – FST)

此項目因為條件較嚴苛,適合的人選也較少,必須為特定的技工行業且獲得雇主擔保LMIA或政府的技工證書,才能滿足申請條件。

申請最低要求如下:

  • 在過去5年中有至少2年的全職或相等時數的兼職技工經驗
     
  • 符合該NOC職業類別中的要求
     
  • 有符合資格的全職工作聘書
     
  • 取得通過雇主擔保且批准的LMIA
     
  • 或擁有省、地區、聯邦政府頒發的技工證書
     
  • 英語程度達到聽、說CLB 5和讀、寫 CLB 4
     
  • 可合法進入加拿大,並住在魁北克地區以外
     

技工工作經驗如何劃分?

技工類職業別群組可簡分為:

  • 72組 – 工業、電氣、建築業
     
  • 73組 – 設備和維護
     
  • 82組 – 在自然資源、農業和相關生產領域的管理或技術類職業
     
  • 92組 – 加工、製造業、中央系統的管理或技術類職業
     
  • 632組 – 廚師
     
  • 633組 – 肉販或烘焙師傅
     

什麼是LMIA?

加拿大雇主如要聘用沒有身份的外國工人,須取得勞工市場影響評估Labour Market Impact Assessment (LMIA) 的許可。這是一個由雇主申請的許可證,用於認證雇用特定外國勞工並不違反當地勞工的權益。雇主須取得此許可證,該外國勞工才能申請工作簽證,且僅有少數職業可免除LMIA的申請。

上述申請流程細節繁多,為爭取最大的移民機會,針對職業類別的劃分,還有如何提升您在各項系統的分數,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進行您最重視的移民申請。

 

中移廣字第110021004號


美國入境被拒或AIT被拒

 

 

美國在台協會常見的簽證被拒問題探討

 

 

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簡稱AIT),為美國設置在台灣負責審察與核發移民與非移民簽證的機構。

自從2001年9月11日的紐約911事件發生後,美國加強對邊境進出及對非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的管控,其新措施舉例如下:

  1. 除美國公民與美國永久居民外,外國人於出境美國時,必須登記出境記錄;
  2. 除美國公民外,外國人(包括美國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於搬家後的10日內,必須向國土安全局登記搬家的新地址;
  3. 任何人(包括美國公民)若藉由空中進入美國時,皆必須持有效的護照接受檢查。再者,任何人(包括美國公民)若藉由加拿大或墨西哥的陸地或海上進入美國者,從2008年1月1日起亦需持有效護照接受檢查。

由於美國國土安全局對美國邊境及國土管控的種種安全加強措施,此使AIT於審核簽證時,更能有效控制簽證申請人的申請資格,但亦使台灣申請人於美國在台協會申請簽證時,常因誤觸規定而遭簽證拒絕。

以下為AIT常見的拒簽案例及相關問題探討   

  1. 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身份的父母於申請已成年但未婚子女的綠卡時,在面試時,AIT會要求確認上述父母在美國尚有住所(domicile)且所持有的綠卡繼續有效。

    一般而言,此類移民的申請配額等候期為7年左右,AIT判斷若擁有綠卡的父母持續住在美國,子女於AIT面試時,父母應已歸化成為美國公民。但若父母尚未歸化為美國公民,AIT往往懷疑父母並未居住在美國且綠卡可能已失效。因此,AIT常要求此時申請人的父母必須證明:
    1. 其綠卡尚為有效,並且
    2. 父母在美國必須擁有住所(domicile),否則AIT將會拒絕此移民申請。

    AIT一般會要求上述子女申請人提供其父母的台灣出入境證明(證明期限從其父母持有美國綠卡至AIT面談日止的台灣入出境記錄),且上述文件必須由台灣入出境管理局正式出具。依此文件,AIT會判斷上述父母的綠卡是否尚未失效,再者,AIT亦會要求父母提供其美國居住地的水電、瓦斯、電話及往來銀行單據等,依此確認上述父母在美國尚有住所。
      
  2. 非法運送(Illegally Smuggle)子女至美國就讀公立中小學

    依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任何兒童不論合法或非法進入美國,若此兒童已居住在美國時,美國公立學校不可拒絕此兒童入學就讀。因此許多台灣家長誤以為,既然美國公立學校已接受其子女入學,其子女就可以持觀光簽證(B1/ B2簽證),合法在美國就學。依移民法規定,外國學生只准持F-1身份進入美國私立中小學就讀而非公立中小學。而且若有非法居留美國記錄時,將不准在美國申請非法身份轉換為合法的綠卡身份。再者,若在美國非法連續居留時間超過180天時,出境後3年內不准再進入美國;若非法連續居留時間超過1年時,則出境後10年內不准再進入美國。

    因此,當台灣家長帶領其未成年子女利用觀光簽證進入美國並於美國公立的中小學就讀時,此未成年子女未來將面臨以下的二個問題
    1. 於大學學業完成後,即使有美國雇主聘用並贊助綠卡申請,亦不准在美國申請合法身份轉換及取得綠卡。
    2. 於離境美國時,往往因非法連續停留在美國時間已超過1年,於回到台灣再至AIT申請其他簽證時,AIT將10年內不再核發任何合法進入美國的簽證。但依移民法的例外規定,若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時,則可提出免除上述10年限制的特許(Waiver)申請。

    另一方面,對於非法運送(illegally smuggle)其子女至美國就學的父母而言,AIT將會撤銷其所有合法簽證。若上述父母已申請移民而至AIT面談時,也會因其已有非法運送其子女至美國就學的事實,而遭拒絕。
     
  3. 持5年有效的觀光簽證(B1 / B2簽證),連續數次每次居留在美國達6個月

    依911事件後的新規定,除了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外,所有外國人於出境美國時必須登記其出境記錄。因此持有美國觀光簽證的台灣居民於每次進入美國時,美國移民局將握有其每次進出美國的記錄。

    此時,持觀光簽證的台灣居民若每次在美國停留期間皆達6個月(依法每次觀光停留期間最長為6個月),且持續在一、二年內數次長期停留在美國的記錄時,往往會面臨在入境美國時,遭拒絕入境並取消已持有的觀光簽證。再者,此台灣居民於回台灣後,若再到AIT申請觀光商務簽證時,亦會面臨簽證申請的刁難,因為美國移民局或AIT不相信一般人會如此長期而且密集的停留美國從事真正觀光活動,但若上述台灣居民能證明其在美國所有活動並沒有違反原核准的觀光目的時,即不在此限。

美國工作證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E-2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

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E-2簽證。依法,該員工一旦於「美國在台協會」取得其5年有效的E-2簽證後,即可自由進出美國並合法於其E-2簽證有效期限內在美國工作。

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依美國移民法規定,不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E-2 status)的轉換。但若該台灣公司員工持有B1/B2簽證時,則可選擇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的轉換。值得注意的事,若申請人非直接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而向美國境內的「國土安全部」申請E-2身份時,其E-2身份(E-2 status)的有效期只有2年而非5年。此外,在美國境內取得E-2身份的申請人,若計畫短暫返回台灣,於再次返回美國工作時,必須再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E-2簽證(E-2 Visa),因為美國「國土安全部」只能核發E-2身份(E-2 status)。若計畫自由進出美國,該台灣申請人須取得合法的E-2簽證(E-2 Visa)。

依規定,申請E-2簽證,申請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與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皆擁有申請美國E-2簽證的資格。(中國與美國並沒有簽署上述投資協定,所以中國大陸”國民”或”公司”皆無法申請E-2簽證。)

再者,若申請人為台灣合法設立的公司時,此公司除了上述的國籍限制外,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方可協助其員工取得E-2簽證並派遣至其美國子公司工作:

  1. 若台灣公司為美國公司之投資人,一般而言台灣公司必須擁有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台灣公司佔美國公司60%股份)。
     
  2. 所派遣的員工其國籍必須為中華民國,而且在美國公司必須擔任高階主管、經理或具有專業技能的職位。
     
  3. 台灣公司必須對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其投資金額一般為15萬美金。再者,上述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職員。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E-2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某甲與太太共同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以擴展美國業務。再者,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2.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且其股份100%由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為發展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與其美國代理商在美國成立一家新的合資公司,取得該美國公司80%股份,並派遣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以擴展美國業務。據此,台灣公司的二位高階經理人員,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E-2簽證。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E-2 簽證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E-2簽證持有人全家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美國在台協會核發之E-2簽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時若符合規定,可再申請延簽)。再者,E-2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E-2 簽證後,即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 21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另一方面,為確保E-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投資的安全性及發展性,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美國:

1. 成立一個100%個人擁有股份的新公司;
2. 與美國親友(可以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合資一家新公司;
3. 投資其在美國親友已擁有並營運數年的美國公司;或
4. 加入美國連鎖事業經營等方式。

但問題是,如何取得 E-2 簽證呢?依法, E-2 申請人,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和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註:中國與美國並無上開投資協定,故大陸人士無法申請 E-2 簽證)

E-2 申請人除了上述之國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 若E-2簽證申請人為美國公司的投資人,一般而言,E-2簽證申請人必須擁有該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E-2 申請人擁有該美國公司60%的股份);
  2.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對其投資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一般投資額為15萬美金(例如:E-2 申請人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其擁有 100%股份的公司);與
  3.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擔任上述美國公司之股東、主管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再者, 其所投資的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員工(通常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

E-2簽證申請人若擁有一家台灣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高階主管時,可選擇不用個人名義投資美國公司,而用台灣公司直接投資美國公司(此時美國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而非「E-2簽證申請人」。此時,除了E-2簽證申請人可以申請E-2簽證外,台灣公司其他經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亦可申請E-2簽證合法至美國公司工作。

經分析,辦理 E-2 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現有二位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分別就讀高中一年級及國中二年級。為申請全家之 E-2 簽證,某甲投資 16 萬美金與美國親戚(美國公民)在美國合資成立一家新的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並擁有該公司80%的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E-2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與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建築設計公司的建築師。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送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返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此時,某甲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其個人100%擁有的建材進出口公司,進而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E-2簽證。
     
  3.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並擁有該公司9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新設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業務發展,台灣公司之國際業務部經理(某乙)亦可申請E-2簽證,而獲派至美國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某乙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L-1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L-1簽證。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 L-1 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L簽證的案例如下:

  1.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之公司,為發展其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取得原為其美國代理商公司之60%股份,並派遣已有二年經驗擔任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副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2. 甲公司為台灣上市公司,為發展其美國業務,甲公司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發展需求,甲公司派遣已有一年經驗擔任事業群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事業群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L -1 簽證

 

 

  1. L-1 簽證持有人及其持有 L-2 簽證的配偶、 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與
  2. 持有 L-2 簽證的未成年子女可合法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中學,並在其 21 歲以前享有等同美國公民的公立大學學費優待。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者);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L-1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辦理 L 簽證的二種案例如下:

  1. 某甲已有三年經驗擔任台灣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並擁有該台灣公司90%股權,為申請全家之L 簽證,某甲個人投資 15 萬美金以取得由美國親戚已開設的美國貿易公司75%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L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已有五年經驗擔任台灣一營造公司的總經理。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將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送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因此,某甲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台灣公司投資20萬美金且擁有100%股份的建材進出口公司。據此,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 L 簽證。
     

品廣字第 106034 號


美國投資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 “區域投資方案”之最新資訊

註:自美國總統拜登簽署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美國投資移民金額已於2022年3月15日起,
由投資高失業區的美金50萬元漲至80萬元,而投資一般地區的美金100萬元漲至105萬元。
EB-5 投資移民的區域中心投資專案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開放送件可至 2027年9月30日

 

 

區域投資方案 (Regional Center) 是美國投資移民中之試驗性移民方案。美國已於 2012 年 9 月 28 日再度簽署延展此法案有效至 2015 年 9 月 30日。

依“區域投資方案”的移民法規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若投資在任一經美國移民局書面預審通過的 “區域投資方案”,此申請人通常只需投資 50 萬美金,平均 6 至10 個月左右,即可取得附條件之永久居留權 (移民申請人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 I-526 申請書)。

再者,每一“區域投資方案”的創始人在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成為一合法核准之“區域投資方案”時 (此“區域投資方案”的創始人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 I-924 申請書),必須擬定一套投資及創業計劃,即每一投入 50 萬美金的移民申請人必須在其 50 萬美金投入後的二年內,直接或間接在該區域內創造 10 個全職的工作 (通常乃利用美國移民局核可之經濟模式,按其投資方式來計算其可創造的全職工作人數)。據此,當移民申請人所投資的“區域投資方案”依原投資計畫,間接創造 10 個全職工作時,此移民申請人即可解除條件,而由附條件之永久居留權者,轉變為無條件之永久居留權者 (移民申請人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 I-829 申請書)。

以下為美國移民局最新公布於 2005 年至 2012 年 (第一季至第三季) 有關 I-526, I-829 及I-924 之申請案件分析 (包括各類案件之總申請數量,核准數量,及拒絕數量)。

此I-924申請數量包括『區域投資方案』的申請及『區域投資方案』的內容變更申請。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圖表皆來至美國移民局網站

由上述之數據可知,2011 年及 2012 年 (第一季至第三季) 美國對 I-526 (附條件之永久居留權申請案),平均核准率為 81% 及 79% : 而對 I-829 (解除永久居留權條件的申請案),平均核准率為 96% 及 94%。此核准申請比率不可謂不高。因此可知,此時應是有意申請美國投資移民者之最佳時機。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經美國移民局核准之“區域投資方案”於 2010 年為 114 個,2011 年為 174 個,而 2012 年 (第一季至第三季) 為 209 個。由上述數據可知,區域投資方案數目正逐年增加,故有意申請美國投資移民者必須謹慎選擇最佳之區域投資方案,以確保投資安全及順利取得美國移民身份。

101權平字第1011009號

 

 

參加美國經貿特區(Pilot Program)之投資移民申請人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區域投資中心」(Regional Center)是美國投資移民類別中一項特別及試驗性的移民法案。原則上,美國投資移民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在一般非高失業區,其投資額為一佰萬美金(但在高失業區則為50萬美金),並在二年內必須直接雇用至少10位美國全職員工。但此法案乃上開原則規定的例外,即准許投資移民申請者僅投資50萬美金而且不必直接雇用10位全職員工(利用美國移民局核可之經濟模式,按其投資方案來計算出間接就業員工人數)。身為一位此類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注意的相關法律事項如下:

  1. 每一辦理美國投資移民之經貿特區專案都必須經美國移民局事前批准,但取得美國移民局的事前批准,並非保證參加此專案申請人將獲移民許可。因美國移民局之事前批准,只針對投資移民專案的投資方式為審察,而不涉及個別移民申請人的移民案件來作實質審察。
     
  2. 必須實質審查此貿特區所進行之投資計畫。一般而言,此類之經貿特區必須藉由各種投資計畫,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產生就業人數,以取得美國移民局核准。因此,為確保投資計畫的成功,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要求投資計畫推案者提供經公認人公證的原始投資文件,此包括

    A. 若投資計畫為果園,提供之文件為
     
    • 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
    • 不動產改良契約書
    • 相關機器設備或農作物之購買契約書
    • 投資案中有關高級經理人員之聘顧契約書
     
    B. 若投資計畫為貸款業務,提供之文件為
    • 債權公司與借貸公司的貸款契約書
    • 借貸公司取得該貸款資金後的相關資金留向證明文件
    • 借貸公司利用融資而取得之動產暨不動產相關所有權文件
       
  3. 程序上,此類投資移民申請人,若非特殊個人因素(如犯罪記錄等)通常可順利取得附有條件的臨時綠卡。但問題是,申請人如何在二年後順利解除綠卡條件而取得永久性綠卡呢?蓋於美國移民局審核此類投資專案時,專案推案者必須送交移民局完整的投資計畫案,其內容包括,如何直接或間接須雇用相當之美國勞工人數。因此若在二年後,此專案推案者無法實質完成當初送交移民局之投資移民計畫案時,美國移民局將依法拒絕該投資移民申請人的永久性綠卡申請。此時,若非取得其他美國有效簽證,因二年期限之綠卡已到期,此投資移民申請人須限時離開美國。
     
  4. 由上述第3點分析可知,投資移民申請人之最大風險乃是如何確保專案推案者,會依約定完成美國移民局已批准之投資計畫。一般而言,對每一個投資計畫案、專案推案者會成立一個「有限合夥組織」(Limited Partnership),且由推案者在此新成立的組織中擔任「管理合夥人」(General Partner)而由投資移民申請人來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此外,推案者常常會藉由“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來取得對此有限合夥組織的全部經營權。此授權通常會包括,上開推案者可不經「有限合夥人」同意而將全部資產抵押並將其資金轉作其他事業之轉投資。因此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詳讀所有相關文件,以免過度授權,導致不僅無法取回投資本金及期待利潤,並進而喪失其永久性綠卡的取得。

    更進一步而言,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確認,投資文件中對「管理合夥人」的權利有適度的限制,使其不得不必須依美國移民局批准的投資計畫書進行,這樣才能確保投資移民申請人之最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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