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親屬移民

 

 

美國親屬移民簡介

 

 

美國親屬移民,依是否須有移民配額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別:

一、不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此只限於下列兩項

(1)美國公民之配偶申請親屬移民

此類之移民申請,可由美國公民直接贊助海外的配偶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但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此外國配偶只取得附有條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當此二年有效的綠卡到期日屈滿前90日,此美國公民必須簽字證明其婚姻繼續有效,並贊助申請解除上述的二年條件,使其外國配偶可順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權(綠卡)。但外國配偶若能證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二年時,亦可自行申請解除其綠卡上的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綠卡。

(2) 美國公民申請其父母或未成年的單身子女親屬移民。

此類的移民申請,可由身為美國已滿21歲的公民子女直接贊助海外的父母或海外未滿21歲的單身子女,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上述二種親屬移民,因為沒有移民配額限制,所以基本上並無等候期。於2007年以前,美國公民可直接陪同其居留於台灣的配偶、父母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至美國在台協會(AIT)遞件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而當通過移民局面談後,其上述台灣親屬即可立刻取得美國移民簽證。上述全部申請程序,往往於一星期內即可完成,此時美國公民的親屬即可赴美國報到並永久居留。

因911事件後一連串的移民程序改革,故自2007年後此類的移民申請已回歸一般申請程序,即由美國公民須先向美國移民局(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遞件申請。而由移民局批准後,會將此案件轉送至美國外交部的National Visa Center(NVC)來確認美國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及相關的背景調查。若NVC核准後,會再將申請案轉至AIT作最後的移民面談,並由AIT於面談通過後,核發移民簽證,以供美國公民的親屬赴美永久居留。

   
二、 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此類親屬移民,依規定可分為四類優先移民:

(1) 第一類優先: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4-5年,再者,未婚子女亦可包括已離婚的子女。

(2) 第二類優先:此類別又可細分為

   (A)類別: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約為4-5年,但因人道考量,依新法規定,若綠卡擁有人的海外配偶已提出親屬移民申請並已等待配額達3年時,可先取得V簽證進入美國與其具美國永久居留權的配偶團聚。再者,此海外配偶並可申請工作特許而在美國合法工作。

   (B)類別: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已成年但未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7-8年,其已成年子女乃指已滿21歲的子女。
     
(3) 第三類優先:美國公民的已成年(即滿21歲)且已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6-7年。因此類移民允許子女已結婚。所以,此移民申請的受益人可包括美國公民的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與未滿21歲以下的子女。

例如,某甲為美國公民,某甲贊助申請已成年且已婚的女兒(某乙)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於移民面談時,某乙有配偶(某丙)及二個未成年兒子(某丁及某戊)。依移民法規定,某乙、某丙、某丁及某戊皆可順利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4) 第四類優先: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11-12年。此美國公民必須年滿21歲才可贊助申請其海外已婚或未婚的兄弟姐妹。若其兄弟姐妹已婚,此移民申請受益人亦可包括其兄弟姐妹的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請參閱上述第三類優先之舉例說明)

再者,此類有配額限制的移民申請,在程序上,與無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並無不同。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海外配偶或親屬若已經合法進入美國並可合法居留在美國時(例如持H-1B工作簽證,合法在美國工作),此時,可選擇美國境內接受移民面談並直接轉換身份以取得其永久居留權(即綠卡)而不必再返回台灣的AIT接受移民面談。


美國傑出人才移民

 

 

特別傑出人才之美國技術移民簡介(協助完成您二大心願)

 

 

一、此類別之技術移民,不需藉由任何資金投資,也不需證明在美國已獲得任何雇主聘用。

二、一年內可全家快速取得美國綠卡核准。進而幫助未成年子女於學業完成時(即綠卡取得5年後),可順利申請美國公民權。

近來本所接獲許多客戶來電。查詢美國移民類別中是否有類似加拿大技術移民之途經,答案是肯定的。美國移民類別中有與加拿大技術移民類似之方式,即所謂「特別傑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類別之技術移民。蓋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EBI-1),此特別傑出人士類別移民申請人,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中之任三種,即符合申請資格:

  1. 因專業傑出而獲頒國內或國際之獎項;
  2.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或組織之會員;
  3.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主要媒體、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4.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關之評審人或裁判人;
  5. 其專業對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具有原創性的貢獻;
  6. 其署名之學術文章獲選發表於專業,主要商業出版品或媒體上;
  7. 其藝術或專業作品曾發表於藝術展覽場或發表會上;
  8. 其專業表現使其在任一享有盛名之組織或機構擔任領導人(主角)或主要職任;
  9. 其藝術或專業作品曾發表於藝術展覽場或發表會上;
  10. 其專業表現使其在任一享有盛名之組織或機構擔任領導人(主角)或主要職任;
  11. 此申請人收入比其外同類專業人士顯著高出許多的證明;或
  12. 此申請人若為藝術表演者,可用其票房成功為專業傑出證明(例如在唱片、影片、現場表演等方面)。

實務上那些申請人才符合美國移民法上所謂之特別傑出人士呢?依本所處理之案子,下述二種實例為符合美國綠卡的申請人士:

  1. 某甲為國內著名五級醫院之主治醫師,他有許多醫學論文刊登於國內及國際醫學刊物,並獲其所服務醫院頒贈獎狀暨獎章。由於某甲在醫學專業領域的傑出表現,他亦擔任某些醫學刊物的審稿人及顧問。再者,某甲曾在美國Johns Hopkins Univ. 從事一年的醫學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並獲該校之醫學刊物發表。
  2. 某乙任職於國內著名國際廣告公司之設計師,他有許多設計作品獲得國內及國際之設計獎項並獲發表於國內及國際設計專刊。再者,因某乙早年留學美國,此時他擔任國內某大學之兼任講師並獲聘為國內某些設計比賽之評審人。

最後,值得一提的事,本類別之技術移民申請者不需證明其有任何美國雇主的聘用,而是依其本身之技術資格來申請。再者,在其提出移民申請后,至綠卡批准許之期間,此申請人完全不須停留美國,而可以在台灣繼續發其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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